重庆,一小伙给了女子50元,两人来到一处出租屋发生了关系,结果小伙在亲吻对方时却被告知不能亲,小伙气急败坏打了女子一顿,出门时又踹了女子一脚,女子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就刺向了对方,结果,女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起诉,而女子却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事发当天,郑某喝完酒走在小巷中,女子蒙某站在路边给郑某打招呼,于是两人攀谈了起来,最终达成了50元一次的交易。 紧接着,郑某就跟着蒙某走进了一处出租屋,两人就在房间里发生了关系,期间,郑某还上前亲吻蒙某,因为郑某喝了酒加上口臭,蒙某就不愿意,直接推开了郑某。 想着自己是付了钱的,竟然还这样对待自己,郑某也是恼羞成怒,直接将蒙某按在床上打了一顿。 也许是争吵声音太大,引起了邻居的注意,于是,邻居敲了敲门,这时候,郑某也停了下来,开门后对着蒙某又是一番辱骂,邻居也是好意上前劝慰了几句,可是,郑某似乎是不解气,于是就退了几步,上前对着蒙某得肚子就是一脚。 蒙某被踹倒后痛苦不已,此时,郑某依然喋喋不休,声场要继续揍蒙某,蒙某无奈,拿起了桌子上的一把水果刀刺向了郑某,好巧不巧,刀子正中心脏,郑某随即瘫软在地上。 随即,蒙某也赶紧报了警又拨打了求救电话,将郑某送去了医院,奈何因为失血过多,郑某最终不幸离世。 事发后,蒙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调查,并被提起了公诉,可是,蒙某却表示,自己的行为应当是正当防卫行为,因此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毕竟事发时郑某对自己实施了殴打,而且在封闭的房间内,自己的生命安全随时有可能受到严重侵害,尤其是事发时,郑某又踹了自己肚子一脚,自己是吃痛后才反击的。 当刀子刺中郑某的时候,郑某直接将刀子拔了出来准备反击,结果就倒下去了,所以,当时的情况应该是郑某还想继续伤害自己,不法侵害扔在持续。 其实,所谓的正当防卫,要求的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对于是否存在防卫过当,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所谓的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本案中,郑某殴打蒙某,这显然是一种不法侵害,而蒙某对此实施了反击,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当蒙某刺中郑某心脏,导致郑某死亡的,实际上,除非郑某在殴打蒙某的时候,可能会对蒙某的生命造成严重侵害,否则的话,就不应该超过必要限度对其实施反击。 由此可以推定,郑某的殴打程度,不足以导致郑某的生命受到严重紧迫的威胁,而郑某的反击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应当追究蒙某的刑事责任,只不过可以从宽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已。 由于郑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审理后,判决蒙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获刑4年。 事发后,网友纷纷表示,确实判的重了,毕竟这不是故意的,应该按照过失犯罪处理,判缓刑足矣。 还有人说,50块钱,真不值得,可见最底层生活的艰辛。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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