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杭州,女子的儿子在草坪上玩,突然,一只大狗冲过去,咬了孩子屁股,孩子哇哇大哭,女子加完狗主人微信,立马带儿子去打疫苗,没想到,狗主人把她拉黑,女子找上门,狗主人连房子都租出去了,人也消失了,女子报警后被告知找城管,狗主人却跟城管说:怎么能确定是我的狗咬的?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沈女士带着6岁的儿子亮亮,在杭州大运河南边的草坪上玩。
草坪宽阔视野极好,亮亮和他的小伙伴儿在草坪上扔飞盘,肆意的玩耍。
而沈女士和另一个家长在聊天,不时的看着远处玩耍的亮亮。
突然,沈女士听到儿子惨痛异常的哭叫声,她一看一只没栓绳的大型的古牧犬从亮亮身边跑开。
沈女士的心一下子提到了嗓子眼,她飞快的跑到儿子身边,连忙把儿子的裤子脱下。
看到儿子的屁股上有两个很深的牙印,一直在流血,沈女士心疼不已。
这时,沈女士一边安抚哭嚎的儿子,一边看向狗主人,问她:“你家狗咬到我孩子了?”
狗主人看到孩子被狗咬伤连忙解释:“我的狗是有证的,打过针的。”
沈女士很着急问她:“那怎么办呢?”
狗主人说:“那就先加个微信吧。”
沈女士当时看着儿子疼的一直哭,心里非常着急就同意先加微信。
她就跟狗主人黄女士说:“我先带小孩去打疫苗,打完我在跟你联系。”
然后,沈女士带着儿子去打狂犬疫苗了。
这期间狗主人还发信息问沈女士,孩子要打几针?
沈女士给儿子打完针后,把账单信息发给了狗主人,可是,对方一直没有回复。
沈女士隐隐感到不安,她觉得对方的反应不对劲儿,就赶忙微信电话打了过去,才发现她被狗主人拉黑了。
当天晚上,沈女士去派出所报警了,派出所和沈女士说这个事不归他们管,让她去找城管。
更让沈女士闹心的是,事发地点根本没有监控。
于是,沈女士又去找城管,城管还真联系上了狗主人,可是对方一句话可把沈女士气坏了。
狗主人回复城管说:“那天现场那么多狗,并不能确认就是我的狗咬的。”
得到这个回复后,沈女士气的哭笑不得,她说:“真是一件很奇葩的事情,那天晚上现场那么多人,都看到的。”
事发当晚,大狗咬到孩子时,当时有很多人看到的,狗主人明明加了微信却突然反悔,甚至不都承认了。
沈女士决定必须要找到狗主人讨个说法。
通过社区、协警、城管,沈女士找到了狗主人黄女士的住所“施家花园”。
沈女士发现,狗主人竟然将房子出租了。
小区保安说,狗主人一直住在这个小区,原来有两只大狗,后来只有一只了。这房子是她自己的。
但是,那天晚上沈女士去过后,他就再也没有看到黄女士了。房子租给谁,他也不知道。
沈女士很无奈只好求助记者,记者联系上了狗主人的朋友。
狗主人的朋友说,狗是黄女士的,小区里的保安都知道的。
记者让狗主人的朋友帮忙联系黄女士,后来,狗主人的朋友说她帮忙转达了记者的话,但是,狗主人却说:“你不要发这种信息来给我了。”
沈女士已经给儿子打了5针疫苗,花了两三千块钱。
沈女士很气愤,明明一件很小事,狗主人就道个歉,赔偿一下医药费就可以了,为什么逃避呢?
最后,经过相关部门介入联系上了狗主人黄女士,可她却说,不是她的狗咬的,如果沈女士想要赔偿就让她走官司。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黄女士的古牧犬将6岁孩子咬伤,狗主人是否应当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沈女士说当时儿子和他的小伙伴在玩飞盘游戏,没有去逗狗。
如果说,狗主人不能证明亮亮被大狗咬伤是由孩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孩子玩飞盘游戏属于正常的儿童游戏,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狗主人黄女士饲养的大型古牧犬,在遛狗时,没有栓绳,违法吗?
《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当晚,沈女士的6岁儿子被大型古牧犬咬伤,当时,大狗没有栓绳,也没有带脖套。
狗主人在遛狗的时候,明知道草坪上有小孩子在玩耍,却没有对自己的大型犬佩戴狗绳、嘴套等,安全措施。
所以,黄女士的大型古牧犬给沈女士的儿子造成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狗主人遛狗不栓绳是违法行为。
3、狗主人加完沈女士微信后,又将她拉黑,还举家逃离,将房子出租,构成什么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狗主人和沈女士就狗咬伤孩子加了微信,并沟通达成了某种赔偿协议(即使口头),狗主人逃避责任或构成违约。
最后,沈女士表示会考虑走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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