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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开讲#述评清早期商业欠款问题与化解 “商业欠款”,亦称“夷欠”,是清初广

#历史开讲#述评清早期商业欠款问题与化解 “商业欠款”,亦称“夷欠”,是清初广东商人欠外国商人和官吏的欠缴及赋税等债权。在清代早期的外贸活动中,商人产生了大量的“商债”,间接导致了商人的倒闭。 笔者就清早期商业拖欠,清政府为解决商业拖欠所采取的方针和对商人的破产法进行述评。 清朝不允许外国商人在中国的交易季节停留太久,所以商人们在向外国商人出售商品时,都会与他们谈好价格,然后再向他们支付。 一年中没有卖出去的商品,都会被商人们卖出去,等到下一次外国商人来的时候,他们就会把以前的债务全部还给商人,然后再把新的商品运出去,这样就无法做到年清,一旦市场价格变化,商品被抢购一空,损失就在所难免。 同时,清政府又对外国商人在中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对各国的投资进行了限制。商人和外国商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经常向外国商人出售货物,价格比其他商人要高;若为外族人收购,价格将比其他商人便宜。只是他们卖的东西太多,所以才会吃亏”。 此外,在保商制度中,行商对于外国的进口商品具有独占的权利,并应承担进口商品的各种税收和费用。海关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强迫商人按期交纳赋税,商人被迫提前支付外来货物的货款,从而产生了贸易拖欠现象。 乾隆二十四年,英商人洪任辉与资元行商行行长黎光之间的债务纠纷,其中一起案件中,就有一位叫汪圣仪的商人,将洪任辉的资金用于经营。 为此,乾隆皇帝下令,允许李侍尧在两广总督的《防范洋人条规》中写下:“自今以后,大陆居民不得与夷商领本产贸易,如有违反,可按与外籍商人勾结,骗取钱财,追缴赃款。” 这是清廷为了防止贸易纠纷,发布的首条禁令。但实际上,此项规定只是惩罚那些已经倒闭的行商,并不是惩罚那些仍在举债的商人,这种做法也曾是他们摆脱困境的一种手段。 自商人将商品出售,以银两作为利息时。通常以利息来支付货款,而外国商人回到国内,几年都不会回来,这就导致了利息的上升,所以,在蔡昭复一事之后,清朝政府就制定了一条法律,那就是从外国商人那里收到商品后,要在一年内全部归还利息,而且不能有任何拖延。 外国投资者从国外回来,只能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收取利息,如果超过期限不回来,利息将不再收取。该条款没有明确的处罚,对商人和外国投资者没有任何约束。 在嘉靖年间,商人蔡世文因为欠债太多而自尽身亡,后经交涉,欠债转到原来的合作伙伴——卢观恒身上,由此开创了商人倒闭后,若有新商人接手,则会有新商人还账的先例,清代对商号的清算过程完全结束。 海关总督德庆在十八年对这个过程进行了归纳:“以往处理的都是外商拖欠赋税的案件,由总督等人接管赋税,以抵偿赋税,所剩不多,则由其他产业的新商人来填补。若走过,没有人来接应,众人摊子上的赔偿也就结束了。若有更多的外族人,与总督联名上折奏明,严惩不贷。” 总之,清初商业亏空主要是由于行商体制本身的缺陷和封建王朝对贸易的过度需求造成的。对此,清王朝曾出台过一套遏制“商欠”的政策和举措,但始终未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其失败,既有其自身的缺陷,也有其实施的不足,但更主要的是未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清朝建立贸易体系,一方面是为了“怀柔”,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隔断中国和外国商人与民众的交往;这样可以调和“夷情”,而且可以确保交税的顺利进行。 清代自康熙二十四年起,便严禁商人与外国商人之间存在“商欠”关系,一旦发现商人与外国商人之间有“商欠”关系,便会遭到驱逐,并将商人的财产变卖,以此来抵债。 商人们负债累累,无力偿付,乾隆四十五年起,清政府就采取了一种方式,那就是让商人们联合起来,帮助商人们补偿他们所欠的外债。 清廷对倒闭的商人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对于商人所拖欠的外资的欠款,则采取了主动态度,但是对于外资所拖欠的商人欠款,清廷则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这就表明了清廷在对待本土商人与外来商人的态度上存在着差异,即,清廷对本土商人的压制要比对来中国的外资更强。 参考文献: 【1】马士著、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4、5卷) 【2】《大清律例》卷20《兵律·关津》“盘诘奸细”条,郑秦、田涛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31页。 【3】《清高宗实录》卷1021,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壬辰。 【4】(清)梁延柑总纂:《海关志》卷25《行商》。 【5】(美)马士著、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4、5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