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计警察都想报警!”山东潍坊,女子大年初八买的鸡肝,第二天吃了说肚子不舒服想退货,老板让她拿小票过来给她退,没想到,她过了6个月,才拿着鸡肝找老板退货,被拒后,女子勃然大怒报了警,说鸡肝冻在冰箱又没坏,为啥不能退?我不跟你要电钱就不错了。网友:鸟大了,什么林子都有。
(案例来源:速看视讯)
大年初八的山东潍坊,街头巷尾,车水马龙,大家忙着走亲访友,空气中弥漫着浓浓的年味。
这一天,李秀梅像往常一样,到街上买菜,明天家里来一波客人,她得尽地主之谊好好招待。
李秀梅来到一家生意兴隆的肉食店。店内挂满了新鲜的猪牛羊肉。
家里冰箱还有肉,她不准备买,她在网上学到了一道叫香辣鸡肝的下酒菜,准备做一次试试。
她就去一家专门卖鸡的店,买了一些新鲜的鸡肝。
老板娘叫张春霞,她一边跟李秀梅说笑,一边说她也爱吃鸡肝,吃了对眼睛好,应该经常买来做着吃。
张春霞为人热情,经常和顾客互动,既不冷场,还推销了自己家的买卖。
张春霞麻利的称了鸡肝,并递给李秀梅一张小票。又开始接待下一个顾客。
第二天,李秀梅将鸡肝做成香辣鸡肝,可她吃完后,觉得肚子有些不舒服。
她怀疑是鸡肝不新鲜导致的,于是,路过张春霞的店,她说了自己吃了鸡肝有不良反应的事,说家里还有一部分没吃。
张春霞还是笑脸相迎,说没关系,觉得鸡肝不好,可以拿着小票过来,核对一下,她给李秀梅退货。
可没想到,李秀梅回了家也没来退货,也不知道她把这茬忘了,还是觉得不值当,不想退了。
时间一天天过去,转眼间6个月过去了。
一天,李秀梅在整理冰箱时,意外地发现了那包剩下的鸡肝。她竟然拿着鸡肝就去找张春霞退货去了。
李秀梅拿出鸡肝和小票,向张春霞说明了来意。张春霞一看鸡肝,顿时愣住了。她疑惑地问:“大姐,这鸡肝是你半年前买的?怎么还留着啊?”
李秀梅点了点头,说:“是啊,我一直放在冰箱里,也没坏,你给我退了卖给别人吧。”
张春霞顿时懵圈,她再好脾气,也不能容忍李秀梅这样的行为,让你第二天来退货你不来,半年了竟然要求退货,这是什么道理?
张春霞耐着性子说:“大姐,这鸡肝都放了半年了,早就不能吃了。再说,我们店里也有规定,退货得在三天内凭小票来退。你这都过了这么久了,我也没法给你退啊。”
李秀梅一听这话,顿时火冒三丈。她大声嚷道:“你这人怎么这样啊?我肚子不舒服,肯定是吃了你的鸡肝。我现在没找你要医药费就不错了,你居然还不肯退货!这鸡肝一直放在冰箱里,也没坏,怎么就不能退了?”
两人争吵起来,声音越来越大。周围的顾客纷纷围观过来,议论纷纷。
李秀梅更来劲了,竟然打电话报了警。
警察很快赶到现场,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对李秀梅进行了劝解。
他们告诉李秀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确实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
但是,这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并且需要保留好购物凭证。像她这样过了半年才拿着鸡肝来退货的情况,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
可李秀梅不依不饶,觉得警察处理的不公平。
看到李秀梅蛮不讲理的样子,警察也哭笑不得,虽然不知道处理结果,但希望警方不要和稀泥吧。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李秀梅超过法定的退货日期退货,张春霞有权拒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具体到本案,李秀梅虽然认为吃了鸡肝后肚子不舒服,但她并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如七日内)提出退货要求,而是过了六个月才提出,这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
因此,从法律上讲,她要求退货的请求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虽然李秀梅手拿购物小票,但这不是她无理取闹的理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虽然李秀梅在购物时拿到了小票,但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利用小票来提出退货请求。
在六个月后,她虽然仍持有小票,但小票作为购货凭证的作用,已经因时间的流逝而失去,因为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证明商品的质量问题。 3、李秀梅的退货行为,得不到法律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虽然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未直接涉及,但这一原则表明,消费者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合理时间内采取行动。
李秀梅在六个月后才采取行动,显然已经超出了合理的时间范围。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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