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村书记因其经营的茶馆有客人来,要求物业经理提供其他业主专用的停车位。被

晴澍世界说 2024-07-06 16:19:13

四川乐山,村书记因其经营的茶馆有客人来,要求物业经理提供其他业主专用的停车位。被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期间,村书记拍桌子威胁经理。经理倒地40分钟后被送医院抢救。4天后,经理因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当地主管部门回应称,村书记已被停职接受调查,事情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来源:大风新闻)

49岁的张先生与妻子张女士育有一个7岁大的儿子,

张先生是当地某小区的物业经理,因平时为人和善、乐于助人,张先生与小区的业主们关系相处融洽。

张先生所管理的小区因停车位紧张,有业主出资在小区附近修建了一个停车场,平时由物业公司管理。

停车场建好后,绝大多数停车位都出售或出租给本小区的业主。仅有9个临时车位可供外来车辆停放。

男子刘某(化名)是当地某杜村书记,也住在该小区,且还在附近经营一家茶馆,平时生意还不错。

2024年6月29日下午16时许,刘某来保安亭找张先生要停车位,理由是其茶馆有客人来,需要停车。

张先生表示,停车场仅有的9个临时停车位,都已经被茶馆客人停满了,其他车位也停满了,不能放行。

刘某当场就不乐意了,并与张先生发生了争执。在场保安宋先生也耐心和刘某解释,确实已经停满了。

但刘某还是不相信并威胁张先生说道“你小子小心点!”双方发生争执的过程中,张先生倒在了地上。

监控视频显示,双方发生争执期间,刘某有拍桌子、威胁恐吓行为,且刘某发现张先生从地上爬起来并挨墙坐在地上时,并没有上前进行施救等。

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后,刘某和民警讲述了情况。民警问在场保安宋先生,张先生事前有没有喝酒。

宋先生表示,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是不允许喝酒的。

从张先生倒地开始算起的40分钟后,被送医救治。

张先生入院抢救4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张先生的妻子表示,其丈夫是颅内出血去世的,死亡证明上载明的是循环衰竭。但张先生生前并没有身体疾病。

目前,当地主管部门回应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此事、村书记刘某已经被停职接受调查、刘某的行为和张先生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还在调查中。

1、有网友质疑称,9个停车位全被刘某的客人占了,还想占业主的车位?凭什么?就因为他是村书记?

也有网友认为,即便其他车位没有停满也不能让刘某的客人停,要不然业主回家时车子停哪里呢?张先生作为物业经理,有义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张先生不让刘某的客人霸占业主车位,没有错!

还有网友质疑称,刘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过失犯罪,且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必须要给家属一个说法!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物业公司对小区停车场负有管理的义务。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具体而言,物业公司受小区业主委托管理小区,就有义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人侵害,这是物业公司的义务。虽然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但发现一些蛮不讲理的人,可以且有义务报警求助解决。

也就是说,在小区临时停车位停满的情况下,张先生作为物业经理拒绝刘某的诉求,没有任何过错。

其次,既然张先生没有过错,那么刘某的行为就是无理取闹了!且其威胁恐吓张先生是属于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只要是违法行为,民法一律评价为过错行为,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款明确规定,威胁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对行为人治安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后续司法鉴定报告能够证明张先生的死亡与刘某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那么刘某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家属经济损失。

最后,刘某是否构成过失犯罪,要看其是否尽到及时施救的义务等。

说具体一点,行为人可以或者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但却因其自信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如果刘某与张先生发生争执并明知道张先生倒地后却没有通过报警等方式施救,就是存在过失,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就可以认定构成此罪。

换而言之,如果报警电话是刘某打的,那么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犯罪。但民事侵权责任是跑不掉的。

3、那么大家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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