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能否约定“任何一方可终止合同”?
[向右R][向右R]近期顾问单位HR咨询了一法律问题: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可终止合同”是否有效?,该问题看似简单实则颇具争议,因为不论有效或无效都能找到相应的法条支撑,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也曾就该问题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
[星R][星R]认为该条款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我国劳动立法也未明确禁止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就劳动关系的解除作出约定。因此,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签署合同的任一方可终止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应属有效。
[星R][星R]认为该条款无效:用人单位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下并不违反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四条同时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由此可见,用人单位非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下,不可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可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种草R][种草R]结论:从(2018)粤民再267号判例来看,广东省高院采纳“约定无效论”,不认可用人单位和员工自行约定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原因是该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应属无效。
[拔草R][拔草R]因此,不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类似条款,否则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甚至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