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逛拼夕夕时,意外发现有卖野生河豚,当即花10721元买了171斤,扭头就以销售有毒食品为由,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10倍赔偿,一审判决商家赔偿10.72万,商家不服,认为他卖的河豚无毒,二审该怎么判呢? (来源:上海一中院)
“你好,请问你们店卖的是真河豚吗?”于小川对店铺客服问道。
客服反应非常快,十分热情地回道:“百分百真河豚鱼干,味道爽滑有嚼劲,您是不是来一点?”
于小川不动声色问道:“不是说河豚有毒吗?你们卖的河豚干吃了不会出问题吧?”
客服赶忙回道:“当然不能,我们在平台上售卖,都已经有好多回头客了,有毒我们也不敢卖呀,我们河豚处理的很干净,放心好了!”
于小川又问道:“那怎么卖的?”
客服热情的回复道:“我们的河豚有养殖的,还有野生的,建议您卖点野生的尝尝,味道更鲜美!”
“野生的怎么卖?”于小川又问。
客服打了一个笑脸说道:“我们薄利多销,一斤只要62.7元,我们是1斤为1份,您要多少呢?”
于小川沉默了一会,对客服说道:“给我来个171份!”
客服打出一个惊叹的表情,回复道:“您确定要171斤吗?”
“是的!给我发链接吧!”于小川说道。
这可把客服高兴坏了,以为来了大主顾,当即给于小川发了支付链接,然后说道:“平台是不容许卖河豚鱼的,我们的链接是野生海鱼干货,您下单171份即可,实际给您寄的是野生河豚干!”
就这样,于小川付了10721元,很快就收到了商家寄来的河豚干。
不过,于小川一口也没吃,而是扭头就以销售有毒食品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款并10倍赔偿,也就是赔10.72万!
原来,于小川买河豚干根本不是为了吃,而是意外在拼夕夕上发现这个商家偷偷卖河豚,便干脆买过来,借此10倍索赔。
商家也傻了眼,卖半年货都赚不到10万,可于小川一次就索赔这么多,自然不愿意给,双方就在法庭发生激烈争辩!
1、于小川认为商家销售有毒食品,应当10倍赔偿。
于小川表示,众所周知河豚鱼有剧毒,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对人体带来生命危险,河豚鱼制品一直受到严格管制,也不允许在网络平台销售。
根据《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第11条规定: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
该商家在聊天记录里,亲口承认这些是野生河豚鱼干,为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而且这些河豚干还是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因此,该河豚干商家销售不合格食品,就应当退还购物款并按照10倍赔偿。
2、商家认为,于小川的索赔主张没有依据。
商家表示,于小川一致性购买171斤野生河豚鱼干,不符合消费习惯和生活常理,是明显利用惩罚性赔偿获利,不仅动机不纯,而且巨额赔偿也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道所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购买而主张10倍赔偿的,法院只支持其合理生活消费的赔偿。
商家还拿出检测报告,证明他们所售卖的河豚鱼干根本是无毒的,也未检测出河豚毒素,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另外,商家还主张,根据《民法典》第153规定: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既然销售河豚干不合法,那么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商家只需要退款即可,无需额外进行赔偿。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于小川10倍索赔的主张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虽然最高法解释中,10倍惩罚性赔偿金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但商家出售的河豚干却不在此列。
商家明知道野生河豚干明令禁止销售,而且也不能提供河豚养殖源基地,没有检验检疫证明,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安全标准等关键证据。
综上,法院认为商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河豚干,应当依法按10倍购物款予以赔偿。
最后,法院判处商家退还10721元,并赔偿10.721万元。商家不服,提起了上诉,而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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