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来钱最快的方式都写在刑法里了。 近日,北京某奶茶店的经理发现,今年2月起门店营业额突然断崖式下跌,百思不得其解之下查了监控录像,发现员工周某独自当班的时候,把店里的收款码换成了自己的,同时通过切断网络、关闭监控的方式掩盖自己的行为,累计侵占金额已达四万余元。 目前,周某被警方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 类似的案例之前也有很多,比如把超市、小卖部、水果摊的收款码换成自己的,这种一般都被定盗窃罪。 而这个人,因为和奶茶店有劳动关系,属于“利用职务之便”犯罪,那么成立的就是窃取型的职务侵占。 两罪区别在于,盗窃罪入罪金额一般是一两千块钱;职务侵占罪的入罪金额,根据2022年的最新标准是3万元。 像这个人侵占4万多,按盗窃罪,在北京已经接近“数额巨大”那一档,量刑可能会在2到3年;而按职务侵占罪的话,量刑一般是在3个月到1年。 可能有人问,同样的行为和金额,结果差这么多,这符合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吗? 那么这里的关键因素,就在于破案率。 一般认为,刑罚的威慑效果=刑罚的严厉程度×破案率。 当破案率接近100%的时候,那么人们便不会有侥幸心理,因此只需要较低的刑罚就能起到较大的威慑效果。 就好比这个案子,警方还没介入,门店经理自己就把人揪出来了,压根不需要投入什么司法资源。 而在构成盗窃的情况中,查是谁换的二维码,什么时候换的,一共偷走了多少钱,都需要警方介入,且破案率远低于前者,那么这时候只有从严论处,才能起到作用。 最后,还是想对这种自作聪明的人说一句,刑法里的赚钱方式,就怕你有命赚没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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