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在网上买了53把银梳子,一把50克,标价128.8元,有鉴定证书,标注是万足银9999,还是某大品牌,承诺假一赔十,一共花了6806元,男子以为,这个价格实惠,稳赚不赔,男子送给好友一把,谁知没用几天就褪了颜色,经鉴定,外面镀银,里面是铜合金,男子大怒,告到法院,要求商家赔偿10倍,商家反咬一口,说男子掉包,法院这样判了!
(内容来自:上海一中院)
于建辉正在办公室喝茶,同事李燕走了进来:“建辉,你前几天送给我的那把银梳子是假的,都掉色了。”
于建辉一听,赶忙站了起来,李燕是他工作上的搭档,前几天他网购了一批银梳子,随手送她了一把。
于建辉一听,心里着急,他一共买了53把,如果都是假的,那岂不是要亏死。
原来,一周之前,于建辉在一家网购平台上浏览,看到一家店铺的银质梳子。
店家标注的价格是128.8元,999纯银,50克一把。
纯银的价格是每克4元,50克就要200元,店家却标注梳子价格128.8,这个价格,非常划算。
于建辉仔细看了页面介绍,梳子材质雪花银,万足银S9999,还给提供证书。
于建辉将信将疑,他打算先问一下客服:“这梳子是什么材质?”
客服秒回:“纯银999的哦。”
于建辉又注意到商品页面下方标注有“老 凤 祥”字样,这可是个大品牌,于建辉对店铺的信任度再次提升。
他再次客服,客服保证,这款梳子就是大品牌“老 凤 祥”的产品。
于建辉不由得大喜,这样一来,岂不是大赚一笔,等买回家里,母亲一把,妻子一把,让她们高兴。
再给好友们一人送一把,还有领导,同事,趁机可以搞好关系。
确认无误后,于建辉大手一挥,领了两张优惠券,便宜了20元,商家库存是53把梳子,他全部拍下,一共花了6806元。
没过几天,梳子寄到,他打开一看,银色的梳子十分精致,阳光下泛着光亮,拿在手里也沉甸甸的。
他先挑出来两把给母亲妻子,又拿出一把送给了李燕,李燕高兴的搁在包里,没事就拿出来梳梳头发。
没过几天,李燕的梳子开始掉色,一部分银色已经褪去,露出一片黄色。
这才有了开头那一幕,李燕一进门就开始唠唠:“什么银梳子,纯粹假货!”
于建辉满脸通红,他决定一探究竟,他回家找了个小称,挨个称了一遍,发现一个和一个重量还不相同。
有的确实是50克,有的还是60克,平白多出来60克,商家是脑子傻吗?
于建辉再次联系了客服,客服却说,多出来的克数是送给您的,因为您一次性购买的很多。
于建辉接着又说:“我要拿去鉴定真伪!”
客服回答干脆:“可以的先生,你要记得全程录像。”
于建辉心急火燎,找了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经过检测,结果出来:梳子表面镀银,主体为铜合金,送检的梳子重61.55克。
于建辉气的火冒三丈,他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商家退款,并赔偿10倍的价钱。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于建辉买到的53把银梳子,经鉴定后,全是假货,他向法院申请,商家必须赔偿自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商家的宣传与商品实际材质不符,违反了该条规定,构成了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商家是否该给于建辉10倍赔偿?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做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因此应当按照此承诺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3,一审法院判决,商家向于建辉支付10倍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于建辉拿出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梳子表面镀银,主体为铜合金,送检的梳子重61.55克。
于建辉还拿出某大品牌出具的声明书,声明书上说明,从未和这家店铺合作。
法院判决:商家退款商家退款6806元,并以10金额赔偿于建辉68060元。
4,商家不服,提出上诉,说于建辉之前多次维权,属于职业打假,专门索取高额赔偿。
店家还认为,于建辉鉴定梳子时并没有全程录像,没有按照商家要求来做,他做鉴定的梳子是他做了掉包。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商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且,于建辉是否职业打假,并非本案主题。
因此,二审认为,一审的判决合法合理,驳回商家诉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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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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