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镇,女子与男子相亲后,就一直住在男子家中,两人同居一室。前6天两人并没有发生什么,可是到了第7天,男子认为可能是女子不好意思,于是主动提出想与其同房。没想到女子果断拒绝并报警,公安机关认为,男子并没有违法犯罪事实,遂未予以立案。事后女子以故意伤害为由,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9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刘薇38岁,通过相亲认识了单身的冯磊。两人见面之后,感觉彼此还符合自己的择偶标准,在冯磊的邀请下,刘薇来到冯磊的家中。
两个人都是成年人,早就过了谈婚论嫁的年纪,所以也没有什么好藏着掖着的,平时两个人同居一室。
在此期间,为了给刘薇留下一个好印象,冯磊一直没有做过出格的事情,还对刘微无微不至的照顾,这让刘薇有些动心。
幸福的日子就这么一天一天的过去,两个人的感情也越来越浓厚。到了同居的第7天,冯磊望着熟睡的刘薇,心里开始胡思乱想起来。
事发当天,冯磊认为,一定是刘薇感觉到不好意思,这种事情还是应该由男人主动。于是就跑到刘薇的床上,提出来要和她同房。
没有想到刘薇果断拒绝,并与冯磊发生争执。事后刘薇还觉得不解气,又打电话报警,声称自己被强制猥亵。
公安机关来到现场后,经过调查认为冯磊没有违法犯罪事实,遂决定不予立案。
可是刘薇并不认可公安机关的决定,也不知道从哪里拿出来的病历,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索赔9000余元,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刘薇正躺在床上睡觉,此时冯磊突然过来,一把从后面抱住了她,并主动提出要发生关系。刘薇提出明确的拒绝后,冯磊依旧对她动手动脚,构成强制猥亵。
《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争执过程中,冯磊对自己造成伤害,侵犯了自己的健康权,刘薇有权提出索赔。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冯磊辩称:
两人本就是通过相亲认识,其目的就是为了结婚。在一起同居6天后,冯磊提出同房的要求,也符合一般性常理,主观上并不是侵犯刘薇,不构成强制猥亵。
刘薇多次上门索要赔偿,给自己在当地造成很坏的影响,已经对自己的名誉造成损失,导致冯磊的心理压力很大。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要求索赔的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刘薇提交了一份病历证明,时间显示为报警后20多天。在此期间,刘薇无法举证自己受到的侵害,与冯磊存在必然联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刘薇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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