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骑行男童死亡案,检方认为那不是一条“路”,所以以过失致人死亡逮捕,那么这会开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头,危害到所有人。 那条路虽然没有交付,但是已经有稳定的车辆人流通行,它就是事实上的路。但是检方认为没有交付就不是路,不是路的话,就不能按照交通事故来处理。 这是司法的严谨,我们尊重。但是问题来了,生活里有太多这样的“路”,它们不是专门开辟的路,却是人们事实上常走的路,在这种路上发生事故,有人死亡,那么责任怎么算?难道都不算交通事故,都按照过失致人死亡来处理吗? 农田里小路,城乡结合部的近路,偏远郊区的土路,这样不是“路”的路有很多,这些的路怎么算?在法律上到底是怎样的定义呢? 如果这一次开了头,那么这些不是“路”的路,就是绝对的隐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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