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了!”江苏南京,男子逛某大型超市的时候,看到海鲜柜台有冰鲜带鱼售卖,他便准备买一盒,可仔细检查后,男子发现带鱼捕捞日期标注的是9月6日,产地海口。男子不禁产生疑问:9月6日是台风‘摩羯’过境海口的日子,这些带鱼是怎么捕捞的?网友:生产日期从来都是个谜!
(案例来源:扬子晚报)
9月10日傍晚,张先生来到当地一家有名的大型超市,准备采购一些食材回家。
闺女这两天总嚷嚷着想吃他做的炖带鱼,张先生在各个柜台间来回穿梭,最终来到了海鲜区。
冰鲜带鱼被包装成一盒盒,整齐地码放在冰床上,银光闪闪,看着很是新鲜肥美,售价39.9元/斤。
张先生寻思,那就挑一盒吧。他拿起其中一盒后,习惯性地看了眼标签上的日期,这不看不知道,一看还真发现了端倪。
张先生注意到,标签上面清晰地印着捕捞日期是2024年9月6日,产地为海南海口美兰区。
他的心中不禁泛起一阵疑惑,不对啊!9月6日,那可是台风‘摩羯’登陆海口的日子,这样恶劣的天气, 怎么可能还有人出海捕鱼呢?
这肯定是为了糊弄消费者,让大家以为鱼是新鲜捕捞的,才给这瞎标注日期,实际不知道是哪天捞的…
张先生越想越生气,他当即拍照留证,找记者曝光了这件事。
9月12日上午,记者来到超市,根据张先生提供的线索,找到了那款带鱼。
不过,此时标签上的捕捞日期已经更新为9月8日,保质期为5天,而9月6日捕捞的带鱼已不见踪影。
记者按照包装上的电话号码,拨通了经销商的电话。
记者向对方问道,我注意到你这边销售的带鱼,有一批捕捞日期标注的是9月6日,那天正好是‘摩羯’台风过境海口的日子,我想了解一下,那天是怎么进行捕捞作业的?
经销商给出回复,说这个我就不知道了,我们的带鱼确实是从海南那边过来的,但具体怎么捕捞的,我们也不清楚。我们只是负责销售,其他的事情,我们不管。
记者听得出,经销商的话里带着几分推脱,他知道,要从这里得到更多信息,恐怕是难了。
但张先生和记者依旧想知道,这批带鱼是怎么从海南运过来的?有没有可能是在台风前后捕捞,然后统一标注的日期呢?”
经销商却坚称,货都是供应商直接送来的,他们只管卖。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经销商作为食品销售者,有责任确保所售食品的标签信息真实有效。
《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带鱼作为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真实、准确地标明捕捞日期、产地、保质期等信息。
如果标签上的捕捞日期与实际不符,或者为了掩盖真实捕捞日期而故意标注虚假日期,则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
2、张先生有权要求经销商提供真实的商品信息,并在发现虚假信息时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张先生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带鱼时有权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包括捕捞日期、产地等关键信息。
如果经销商故意标注虚假捕捞日期以误导消费者,则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
3、如果经销商故意标注虚假的捕捞日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如果经销商为了销售带鱼而故意标注虚假的捕捞日期,以误导消费者认为鱼是新鲜捕捞的,则构成了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
这种行为欺骗了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案例涉及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张先生和记者的行为有助于揭露潜在的违法行为,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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