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自首”问题
[向右R][向右R]近期遇到粉丝咨询一个刑事案件问题,颇有意思。即“嫌疑人在去自首的路上被抓,还能算自首吗?”。
[星R][星R]结论是肯定的,算自首。
[种草R][种草R]关于该问题,不管是司法解释还是实践案例,都是已经明确可以认定“自首”情节。但是,同时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证明是去自首的路上”,因为大部分嫌疑人被抓获时都会狡辩,我刚准备去自首就被抓了,要求认定自己自首的情节。因此,如何判断“嫌疑人”是否在去往自首的路上,一般看有无以下行为或证据:
[星R]1.是否有联系派出所或110告知要自首的通话记录和通话录音;
[星R]2.是否有跟他人表述自己准备前往公安机关自首的微信记录、短信记录或通话记录;
[星R]3.嫌疑人规划投案的行为和被抓获时间间隔是否较短;
[星R]4.嫌疑人的行程目的地是否指向某公安机关。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一般公安机关会认定嫌疑人的“自首情节”。
实践中,除上述自首情形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也同样也可以认定为自首:
[一R]犯罪嫌疑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或指定地点配合调查。
[二R]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三R]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四R]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五R]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六R]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七R]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八R]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九R]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一R][零R]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