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套路贷”、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等金融违规行为,应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以金融创新名义行“套路贷”、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之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套路贷”、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等金融违规行为,应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以金融创新名义行“套路贷”、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之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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