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男子受雇从事松脂采集工作,干了3个多月后,因故辞职,谁料,老板以其中途离职为由,拒绝向其支付任何报酬。男子向老板讨要报酬未果,偷偷将老板的松脂拉走变卖,结果事后不仅赔钱又获刑。男子不服,认为自己没有盗窃的故意,拉走老板的松脂变卖只是为了抵付自己的工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来源: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年前,男子吴某通过网络招聘找了一份在林场割松脂的工作。因面试时老板表示工资按照割松油的重量算,3元一斤,每天工资最高可达500元,差的也有300百。
想到好好干一个月能挣个一两万,吴某欣然入职。
怎料,入职后,发现根本不是老板说的那回事,入职后需要打杂三个月后,才可以上手采集松脂。
虽然知道上当,但是抱着既来之则安之的心态,吴某还是老老实实地接受了老板的安排。
修路、搭架子、把松树的树皮削薄、在松树上打钉、挂袋子、开油路等等。转眼3个月过去了,眼瞅着老板还不让自己采集送脂,生活费都没了着落,吴某便向老板提出离职。
老板表示吴某1斤松脂没有采,没有一分钱。
吴某气愤不已,随后便与老板理论,未果后,产生了偷老板松脂泄愤及补偿自己工资之念。
随后,吴某在离职后数月的一天凌晨,开车偷偷返回林场,拉走了老板29桶重达约1万斤、价值约5.1万余元松脂,而后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数日后,又再次返回林场,将路边堆放的另一户人家的24桶、重约6360斤、价值3.18万元的松脂拉走,而后以1.5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
结果悲剧了,老板报警。吴某最终被警方抓获,而后以涉嫌盗窃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虽然,吴某的家属赔偿了吴某的老板7.5万元,赔偿了另一户被盗人家3.375万元,取得了老板和另一户被盗人家的谅解。
但是一审法院审理后,吴某最终还是因为盗窃罪,获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一审判决后,吴某表示不服,拉走老板的松脂变卖只是为了抵付自己的工钱,当时自己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犯罪,认为自己没有盗窃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吴某的辨认人也认为吴某不构成盗窃罪,最多是职务侵占。
二审法院怎么判?
1、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审法院认为,经查,吴某与潘某之间确实存在劳务关系。如吴某认为其与老板之间存在劳资纠纷,应通过合法方式解决。吴某先后两次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变卖,所得赃款据为己有,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原审对吴某的量刑不妥。
二审法院表示,吴某盗窃他人松脂的价值共计83776.24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吴某到案后对实施盗窃次数、时间、地点、方式、过程等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以老板拖欠工资为由辩称其盗取老板松脂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
吴某的老板被盗损失为5.1万余元,吴某赔偿75000元,超额2.3万余元;另一户被盗人家被盗损失31800元,吴某赔偿33750元,超额1950元;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双方矛盾有效化解。
吴某于2022年3月至7月受雇从事松脂采集工作,期间中途离职,虽老板未能提供劳务至双方口头约定的期限,但吴某事实上已为拉板从事修路、搭架子、割树皮、开油路、挂袋子、割杂草等繁重的体力劳动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老板未依法按月向吴某支付工资,不当在先,后又以吴某未工作至约定的期限为由拒绝支付任何劳动报酬,激化双方矛盾,后吴某通过盗窃老板松脂泄愤并获取补偿,据此可认定老板对自身财物被盗具有一定过错,对吴某该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吴某盗窃老板的财物虽事出有因,但其在实施第一宗盗窃获取35020元后,贪欲膨胀,采取相同手段继续盗取他人松脂,具有刑法上的可谴责性,且吴某此前曾因犯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人身危险性较常人大,据此,不应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时未充分考量吴某具有如实供述、吴某的老板具有过错、吴某超额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导致量刑偏重,应予以纠正。
最终改判吴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
3、最后,吴某的案件令人唏嘘!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合法遭受损害一定要依法维权。
切莫图一时之快,采取不当手段,维权不成,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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