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两男子到歌厅消遣,出手大方,女经理得知后,主动敬酒结识,两男子感觉被重视,一高兴直接给了女经理5000元小费,女经理又连干几杯。万万没想到,离开后醉酒不醒、同事安排她休息,几个小时后发现异常,赶紧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心胀聚停死亡。经鉴定女子系因急性乙醇中毒死亡,女子家属悲痛欲绝,将歌厅以及两男子,同事全部告上法庭,索赔125万余元。法院判了!
在黑龙江哈尔滨,一个夜晚的娱乐消遣却演变成了一场令人痛心的悲剧。两位男子,陈峰和谢军,在晚餐后意犹未尽,决定前往一家歌厅继续享受欢乐时光,释放生活的压力。他们刚刚完成了一笔生意,手头宽裕,因此在歌厅内出手大方,打赏服务人员,这一消息迅速在歌厅内传开。
于敏,这家歌厅的经理,得知来了两位出手阔绰的客人后,立即亲自前往他们的包房敬酒,并赠送了果盘以示欢迎。陈峰和谢军对于经理的亲自敬酒感到非常高兴,觉得自己受到了重视,于是慷慨地给了于敏5000元小费。于敏在收到小费后,不好意思立即离开,便坐下来与他们一同饮酒。
几杯酒下肚,于敏已经明显有了醉意,但陈峰和谢军正喝得兴起,并未注意到她的状态。尽管于敏自知不胜酒力,但在酒精的作用下,她又喝了几杯,随后便先行告退离开。她的同事见她走路都摇摇晃晃,便将她扶到没有客人的包房休息。然而,这位同事在有其他事情需要处理时,只是委托了另一位同事帮忙照看一下于敏,并未亲自送她回家或确保她的安全。
等同事办完事回来,发现于敏的状态不对,赶紧拨打了120将她送往医院。然而,尽管医护人员全力救治,于敏还是因心脏骤停,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消息对于敏的家属来说如同晴天霹雳,他们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
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介入调查,经过鉴定,确认于敏生前大量饮酒,因急性乙醇中毒死亡,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然而,这样的结论并不能让于敏的家属释怀。他们认为,于敏的死亡与当晚与她共饮的人以及歌厅的经营者都有关系,于是将陈峰、谢军、同事和歌厅经营者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25万余元。
在法庭上,陈峰和谢军直呼冤枉。他们表示,他们并不认识于敏,是于敏自己主动进入包房敬酒,并坐下来与他们一同饮酒。在整个过程中,他们并没有强迫或劝酒,是于敏自愿参与饮酒并接受小费后继续饮酒的。因此,他们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于敏的同事也感到憋屈。他们表示,他们是出于好意照顾于敏,发现她醉酒后将她扶到包房休息,并在发现异常后及时送往医院。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照顾义务,不应该被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起事件应该如何认定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在这个案例中,陈峰和谢军并没有强迫或劝酒的行为,是于敏自愿参与饮酒的。因此,他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关于于敏的同事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民法典》中关于“好意施惠”的原则给出了答案。在这个案例中,于敏的同事发现她醉酒后将她扶到包房休息,并在发现异常后及时送往医院,这是出于好意施的行为。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照顾义务,因此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歌厅经营者的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有责任确保顾客的安全。在这个案例中,歌厅允许服务人员陪酒并收取小费,但并未提供适当的饮酒环境以防止顾客因过量饮酒而发生危险。因此,歌厅经营者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于敏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自己不胜酒力还过量饮酒,放任风险的发生,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承担50%的责任。陈峰和谢军虽然不认识于敏,但与她共同饮酒并赠予高额小费与她过量饮酒有直接关系,因此各承担15%的责任。歌厅已注销,但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敏的同事虽然尽到了合理的照顾义务,但未能及时将于敏送医救治,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因此与歌厅经营者各承担10%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陈峰和谢军分别赔偿于敏家属12万余元,其同事和歌厅经营者分别赔偿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陈峰和谢军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经过核定后维持了原判。这起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在享受欢乐时光的同时,也要时刻注意自己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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