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得知同事年薪为33万元,比他高了近7万元后,给领导发了“求加薪”邮件,万万没想到,领导看到,不仅不给他加薪,反而以男子违反薪酬保密制度,将男子开除处理。男子不服,告上法庭。法院:“支持公司的主张,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马铭岳在上海某公司工作的第三年,年薪为26万余元,这个金额不算很高,但对当时的马铭岳(化名)来说,已经算不错了。 但在发现了同事的工资之后,一切都变了。 马铭岳通过获得的参数,推算出某位同事年薪约为33万元,两人干的工作都差不多,凭什么他要比自己高7万余元? 马铭岳想了很久都没想通,最终,他决定给领导发电子邮件,列举本人及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要求领导给他“加薪”。 谁曾想到,领导看到马铭岳的邮件后,想的不是要公平对待员工,同工同酬,而是认定马铭岳违反了公司薪酬保密制度,对其进行了辞退处理。 马铭岳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 马铭岳意见: 我发的邮件,只是表示薪酬与工作不匹配,并对同属于上级的另一名员工的薪酬进行了推算,没有任何泄露其他员工隐私的恶意,所以我没有违反薪酬保密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马铭岳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第48条的规定,向公司提出18.5万余元的赔偿金。 公司不这么看,公司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员工手册有关薪酬保密系有规定,公司实行严格的工资、奖金保密制度,违反即视为严重违纪。
马铭岳在邮件中列出他本人及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根据第39条规定,解除马铭岳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公司认为,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用支付赔偿金。 法律怎么看这事呢?薪酬保密制度合法吗?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公司采用薪酬保密制度,从这方面来看,薪酬保密制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用人单位施行薪酬保密制度,主要是从维护职工隐私、避免互相攀比、削减职工流失等方面考虑,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管理、保持职工间的和谐气氛等。 一般来说,只要用人单位和公司两边协商一致,拟定程序合法有效,法律就予以尊重与维护。 再次,《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薪酬保密制度不能违反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否定薪酬保密制度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同工同酬是指,指不分种族、民族、性别、年龄,从事同种工作、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获得同等的报酬。
注意,不能仅理解为工资数额的绝对均等,在相同或相近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各自的工作时间、技能熟练程度、工作绩效、工作年限等各方面不可能完全等同,工资金额也不一定完全相同,这是法律允许的。 法院怎么看这事呢? 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马铭岳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相应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的意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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