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没有买房资格,就借大哥名义买了套房,登记在大哥名下,20年后,男子把房子卖了900万,买家把钱打在大哥银行卡里里,大哥眼红了,只给男子打了850元,剩下的50万,要求弟弟承诺放弃母亲遗产继承权才给,男子放弃继承后,大哥还是不给他打钱,他一怒之下,把大哥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来源:新京报)
2001年,二奎手里有点钱,房价也不高,他决定买套房子用来出租,然后以房养贷。
但是,他已经没了买房资格,就跟妻子赵春华商量,不行借用大哥大奎的名义买房。
赵春华说,既然借用大哥名义,那房子就得登记大哥名下,这靠得住吗?
二奎对赵春华拍着胸脯保证:长兄如父,我大哥人品没得说,你就把心放肚子里吧,他坑谁也不会坑自家兄弟。
二奎兄弟姐妹5个,大奎是家里的老大,他是老二,兄弟俩感情很好,怪不得他对大哥无比信任。
对于借自己名义买房的事,大奎爽快的答应了,二奎买了套二手房,登记在大奎名下,然后进行简单装修后出租,租金供房,自己再掏一点,他很庆幸自己的决定。
这些年,北京的房价突飞猛涨,他当年买的那套房,已经市值900多万了。
二奎一看房价涨的差不多了,再也没啥升值空间了,就决定直接把房子卖掉,把钱攥手里才踏实。
2021年6月,二奎直接900万把房子卖了,妻子赵春华跟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直接把900万打在大哥的银行卡里。
可二奎万万没想到,大哥一看他房子卖了这么多钱,竟然眼红了,可能觉得二奎是借他名义买的房,应该给他50万好处费,他只给二奎打了850万,扣下50万。
二奎对大哥的做法很气愤,就去找他要,大哥一看弟弟不懂人情世故,也很恼火,他觉得亲兄弟明算账,这是他该得的。
既然二奎不想给,那就换一种方式,他要求二奎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他才给二奎打这50万。
二奎夫妻在母亲的遗产和50万之间做了一下权衡,决定放弃继承遗产。
可万万没想到,大奎竟然说话不算数,在二奎放弃继承后,还是舍不得归还50万,二奎一气之下,把哥哥告了。
法庭上,大奎强词夺理,说压根就没有借名义买房那一说,房子是他自己的拆迁房,跟二奎没一毛钱关系。
而他转给二奎的850万,是二奎继承的遗产,另外还没打的50万,也是遗产,只是还存在争议,还没达成一致,他就没给转。
但法庭经过调查,发现购房款,装修款都是二奎出的,有证据证明。
而每月的房子租金,也都打进了二奎账户,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相关手续原件,都在二奎手里,就是在大奎那里挂了个名,这些证据都能证明二奎所说非虚。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大奎和二奎的兄弟之争呢?
1、二奎作为房子的所有人,有权卖房。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虽然房屋登记在大奎名下,但实际出资购买、装修及长期持有房屋相关文件和收取租金的行为均为二奎。
大奎作为名义上的产权人,并没实际出资或参与房屋的管理与收益,且他知晓该房屋实际属于二奎。
因此,在二奎出售房屋时,他和买家之间的交易有效。
2、大奎要求二奎放弃母亲遗产继承权,才同意打50万缺乏法律支持,不能作为拒绝支付的理由。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在这个案例中,大奎作为名义上的房屋产权人,在房屋出售并收到全部款项后,理应按照与二奎之间的实际约定或基于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将全部售房款转交给二奎。
然而,大奎却扣留了50万元,并要求二奎放弃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作为支付条件。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大奎扣留了50万售房款,而根据事实,这笔款项实际属于二奎。
大奎没有合法依据保留这部分款项,因此构成了不当得利,二奎有权要求大奎返还这50万元。
二奎作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管理者,有权要求大奎返还扣留的售房款。
法院最终判决大奎支付剩余售房款50万元。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公平正义。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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