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受过非这种形式法律训练的人能够从新的角度来研究罗马法。例如,罗马人一定对第三人干涉合同的问题采取了某种立场,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样,巴克兰教授(他主要负责本书的罗马法部分)如此出色地呈现的材料可能散布在大陆教科书中。但是,由于罗马法的来源和中世纪现代“体系”都没有这样的小标题,除了英美作家的教科书之外,没有一本教科书将这个主题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而巴克兰教授本人在这本书中尤为突出。换句话说,通过利用英美法特有的法律概念,可以对罗马法做出独特的贡献。这种情况的反面可能同样适用。例如,无论是罗马法还是我国法律,都没有“民法”国家所熟悉的“商法”的明确界定。因此,大陆人对罗马商法的研究非常少。 然而,商业法律原则在罗马私法的各个领域中的存在对于英美律师来说是完全合理的,而商业组织、竞争等方面的研究应该会非常有成效。 评论者对作者在比较法研究中没有进一步沿着这些思路进行研究感到遗憾;毫无疑问,答案是,在进行比较之前,沿着这些思路进行个别研究是必要的。巴克兰德和麦克奈尔值得我们最热烈的感谢,他们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古罗马法的文献的独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