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的漂亮!四川成都,女子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连续9年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多次催缴无果,于是通过管理平台将女子所欠物业费的信息进行公布。岂料,公布1年后,女子全额缴清物业费,反手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物业公司侵犯了个人隐私权,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公证费、误工费等共计8700元。可物业公司却辩称,公布欠费信息,是根据合同约定。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据悉,李女士在入住小区后,约定的物业费为1000余元每年。
可是李女士却认为,物业在清理卫生、小区安全管理上存在瑕疵,与物业多次反应情况没有得到解决,于是拒绝继续缴纳物业费用。
往后9年的时间里,李女士始终没有缴纳过一分钱的物业费。
期间,物业公司多次找李女士讨要物业费,被拒绝后,物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其管理平台上,公布了李女士欠费的信息。
该公告内容包括李女士的楼号、房间号、姓名等信息。
该公告公布一年后,李女士全额缴纳了所欠的物业费。
哪里想到,李女士缴纳的物业费还没等捂热乎,就被李女士反手告上了法庭。
李女士以侵犯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误工费、法律咨询费等共计8000余元。
围绕其诉求,李女士提出以下理由:
1.李女士入住小区期间,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经多次协商沟通仍未解决。
2.李女士承认连续9年没有缴纳物业费,但是事出有因。
3.物业公司在管理平台上公布李女士的个人信息,侵犯了李女士的隐私权。
综上,李女士请求法院判令物业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
1.李女士拖欠9年物业费,沟通无果后,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李女士拖欠物业费进行公示。
2.虽然公示信息中包含李女士的楼号、房间号、姓名等内容,但是并没有公布李女士的联系方式。且公示信息中仅限于小区内,所产生的影响较小。
综上,物业公司不承认侵犯了李女士的隐私权。
法院该如何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侵犯了李女士的隐私权。
那么到底什么是隐私权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对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
其中,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的行为,就属于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也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具体到本案,物业公司在公布的欠费信息中,包括了李女士的姓名与住址,已经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故法院应予以认可。
关于李女士要求的赔偿问题,需要依据具体侵权情形来定,还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
比如传播范围、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等。如果给受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办法来算赔偿数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到本案,李女士主张物业公司赔偿误工费、公证费等主张,因为无法提供相关的票据等证据,故法院不予认可。
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通过书面形式对李女士进行道歉。驳回李女士其他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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