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男子看女生夜里独自一人走在路上,便上前搭讪,花言巧语把女生哄到车上。没想到,男子竟把女生拉到一个小树林,企图侵犯她,但又怕附近村民发现,便拽着女生来到偏远的水塘边。期间,女生瞅准机会逃跑,却不慎掉到水塘里,男子不仅不施救,还用树枝敲打女孩,不让她上岸,直到女孩被淹死,男子还伪造了一出女孩失足落水的假象。事后,男子被法院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让女孩妈妈难以接受…
2024年7月26日的早上,陈女士发现女儿小雨竟一夜未归,电话也打不通,怎么都联系不上。
陈女士急坏了,出门找了一圈都没找到女儿的踪影,只好报警求助。
4天后,陈女士接到消息,女儿小雨在玉米地旁的一个水塘里被找到了,但人已经没了。
陈女士悲痛欲绝,好好的女儿,怎么会说没就没了?
时间回到7月25日晚上10点,夜色已深,街上没什么人。
小雨是个大专生,此时正在放暑假,她闲来无事出门遛弯,一个人边玩手机边走在路上。
这时,刚喝完酒的陈某开着一辆电动三轮车出现,醉眼朦胧中,他看到小雨独自一人,便上前搭讪,说要带小雨去兜风。
或许是出于好奇,小雨竟鬼使神差地坐上了陈某的车,殊不知这陈某早已心生邪念,压根不是什么好人。
接着,陈某把小雨带到了一个小树林,企图侵犯她。
小雨被吓得惊声尖叫,陈某连忙捂住她的嘴,酒都醒了几分。
这时陈某忽然想到,这个树林离村子不远,万一被人发现,就完了,于是他停了下来。
然而,恶念一旦滋生,便会难以平息。
陈某不死心,又把小雨连拖带拽带到了一个偏远的水塘边小路,试图再次作恶。
这一次,小雨抓住了机会,在陈某停车的功夫,她连忙向水塘边跑去,想要逃离。
谁知,慌忙之中,小雨竟不慎失足掉到了水塘里。
陈某见状,折断了地上的一根树枝,但他没有用来施救,而是一次次用树枝敲打小雨,不让她上岸,直到小雨彻底被淹没在水塘里。
看小雨没了动静,陈某知道自己杀人了,为了逃避责任,他把现场伪造成了小雨失足落水的样子。
案发后,陈某依然若无其事地生活,仿佛一切从未发生。直到某个夜晚,他在和朋友喝酒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法院上,陈某的律师以强j未遂、自首以及间接故意杀人为由为男子开脱,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后,法院判处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小雨的母亲陈女士难以接受凶手被判缓刑,她提起抗诉,等待二审,只为给女儿讨回一个公道。
她告诉记者,这陈某是附近村庄的村民,家里以前办过厂,家境比较殷实,所以性格也比较嚣张跋扈。
而女儿小雨平常内向,话也少,之前压根不认识陈某。
暑假期间,小雨一直在备考教师资格证,还憧憬以后赚钱买房子,如今这个梦想却再也无法实现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陈某对小雨实施强j行为,虽然在小树林因离村庄较近而放弃,但随后又将其带至水塘边再次作案,属于强j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最终因小雨逃脱并溺水身亡导致强j未遂,但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j罪(未遂),且因其恶劣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应依法严惩。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某在小雨落水后,非但未施救,反而用树枝敲打小雨,阻止其上岸,导致小雨溺水身亡。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陈某的主观故意明显,且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小雨的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虽然陈某在案发后被警方抓获时可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自首情节并不能抵消其犯下的严重罪行。
在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即使其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主要依据。
法院在审理时应该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自首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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