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男子花3000块在网上购买一只鹦鹉,到货后,发现鹦鹉灵活健康,男子开心付款,谁料,20分钟后,鹦鹉飞走了,男子说,他收到的鹦鹉包装是敞开的,所以,鹦鹉才顶开笼子飞走。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买家退回3000块,并承担运费160元。可法院经过查明后,才知道真相,网友: 法院判决公平公正。
老于有两三年的养鸟经历,对于鸟的各种习性和特性都有所了解。
2023年5月19日,老于在朋友圈突然刷到有人在卖鹦鹉,他顿时就来了兴致。
鹦鹉是一种很有灵性的动物,它不仅能学人说话,还有一定的社交能力。
老于很早之前就想养一只鹦鹉,只是由于各种原因,一再推脱,如今有人卖鹦鹉,他当然不想再错过。
老于主动联系买家邓某,要求视频认真看一看他所销售的鹦鹉。
邓某也利索,当即就打来视频电话,热情向跟老于一一介绍他家的鸟儿。
老于看了半天,最终选中一只3000元的鹦鹉幼鸟,邓某承诺,会尽快安排发货。
老于盼啊盼,终于在5月25日这一天收到他心心念念的鸟儿。
老于看着聪明机灵的小鹦鹉,喜欢得不得了,再看看它活蹦乱跳的样子,觉得他身体不错,立马就发信息告诉邓某,他已经收到鹦鹉了,鹦鹉状态非常好。
邓某简单吩咐了一下注意事项,就挂电话了。
老于真是越看鹦鹉也喜欢,恨不得带着它出门炫耀。
可让他没想到的是,20分钟后,自己还没高兴多久,却悲剧了。
他的鹦鹉竟然趁他不注意,用头顶起笼盖,往外飞。
老于试20分钟后鸟儿却突然顶开鸟笼往外飞了。
老于追着鹦鹉试图要抓到它放回笼子里,可无奈鹦鹉飞得太高,他根本够不着。
老于焦急万分,好巧不巧,这时,他的母亲从外面推门而入,机灵的小鹦鹉,看到门开了,直接飞出门外。
老于跟在后面,边喊边跑鹦鹉回来,但,却怎么都追不上,鹦鹉也不理会他,他只好放弃。
想到自己钱没了,鹦鹉也飞走了,人鸟两空,老于心里真不是滋味。
思来想去,他觉得这一切都归咎于卖家,如果他把胶带封好,包装严实,鹦鹉也不会飞出来,让他蒙受损失。
所以,老于提起诉讼,要求等邓某退回3000元,并付给他160元快递费。
邓某当然不同意,鹦鹉他送出去了,而且老于告诉他,鸟儿状态正常,身体健康,他们之间的买卖已经结束。
后来,法院经过查明审理,鹦鹉之所以飞出去,是因为,老于的母亲突然打开房间门,它才飞出去的,这跟卖家邓某没关系。
所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老于的诉讼。
老于不服提起上诉。
那么,这件事,涉及到哪些法律常识。
根据案件描述和法院的判决结果,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主要依据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具体涉及的法律条款包括: 1. 根据《民法典》第60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民法典》第 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在本案中,法院查明鹦鹉飞走的直接原因是买家于某的母亲突然打开房门,而非卖家邓某包装不善。因此,法院认定鹦鹉飞走的风险应由买家自行承担,卖家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于某向邓某买活体鹦鹉并付款,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于某称邓某包装不善致鹦鹉飞走无法寻回,合同目的未实现。但庭审查明,于某收到鹦鹉后一直控制,鹦鹉飞走是因其母亲突然开门,于某不能归责邓某,应自行担风险,遂驳回于某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在二审中承认自己找到了鹦鹉,自愿无偿留给捡到鹦鹉的人饲养,现在又向邓某主张退还购买鹦鹉款项,其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源: 环球网—— 2025-3-6《网购的鹦鹉飞了?买家索赔3000余元!法院这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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