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男子去超市买一袋标价6.9元的水饺,哪知结账时价格却变成了15.9元!男子找超市讨说法却无人搭理,竟一怒之下,将超市剩下7袋水饺全部买下,接下来男子的操作却让超市目瞪口呆!
吉林长春的小薛是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他每天的生活就是上班、下班,过着规规矩矩的生活。然而,一次平常的购物经历,却让他的生活出现了些许波折。 那天,小薛像往常一样,到长新街附近的超市去购买一些生活用品。他在超市食品区看到了一种他很喜欢的牛肉水饺,标的价格是6.9元一袋。 于是,他毫不犹豫地买了一袋。然而,当他拿到收银台结账时,他却被告知这袋水饺的价格变成了15.9元。小薛感到困惑,因为他记得牛肉水饺的标价明明是6.9元。
他向收银员指出了价格不一致的问题,希望超市能给出合理的解释。然而,收银员却无动于衷,甚至没有查看他的购物篮就告诉他价格就是15.9元。 小薛感到非常生气和疑惑,于是他找到了超市的值班经理,希望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然而,令他更加愤怒的是,超市值班经理对他的问题不予理睬,似乎已经习以为常。 几次交涉无果之后,小薛感到异常愤怒,他认为超市对问题视而不见,而且存在欺诈行为,于是他做了一个惊人的决定:买下了剩下7袋同样的牛肉水饺,花费111.3元。
他还详细记录了每次购物的时间、地点和商品价格,甚至还拍摄了视频作为证据。他发现,这类牛肉水饺都被标价为6.9元。这让他更加确信,超市要么在标价上存在问题,要么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随后,小薛做出了一件令超市目瞪口呆的操作,他带着8袋水饺,径直找到了超市的负责人。他坚称,超市在销售这8袋水饺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因此,他要求超市赔偿他3倍于商品原始价格的费用。 小薛的行为让超市的负责人感到非常惊讶和困惑。他们认为小薛是在无理取闹,因为他所购买的水饺价格完全没有问题。超市负责人决定将小薛赶出超市,不再接待他。
小薛对此感到非常气愤,他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于是,他决定找来记者,希望记者能够帮他主持公道。他认为,只有通过媒体的力量,才能让更多的人知道他的遭遇,从而让超市为他的行为负责。 面对记者的提问,超市负责人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坦诚地表示,水饺的实际售价确实是15.9元,而非之前标价6.9元的促销价格。这个错误是由于水饺厂家导购员贴错标签造成的,超市并没有故意欺骗小薛。
超市负责人还对小薛的行为提出了质疑。他疑惑地问道,如果小薛在购买一袋标价为6.9元的水饺后发现实际价格有问题,那为什么他还会继续购买剩下的7袋同样的水饺呢?这种行为明显是“知假买假”,利用标价标签的漏洞来敲诈超市! 对于超市负责人的说法,小薛进行了反驳。他解释说,自己在购买水饺时发现标价与实际结账价格不符后曾尝试与收银员和值班经理沟通,但却遭到了忽视。因此,他决定买下剩余的7袋水饺作为回应。 小薛进一步指出,超市存在故意标低售价再以高价销售的行为。他指出,超市还有其他几款商品也贴着促销价,但实际上价格却高于促销价。他认为这种行为是有意欺骗消费者,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为了支持自己的说法,小薛还带领记者在超市内进行了调查。他们发现了多处促销标签与实际价格不符的情况,证明了小薛的观点并非空穴来风。 小薛强调,超市应该为其标价错误以及故意“标低卖高”的行为负责,他要求超市赔偿自己3倍于商品原始价格的费用合理合法。随后,双方为这起小买卖争执起来,一时难有结果。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超市“标低卖高”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此案中,超市标价过低,但实际价格却远高于标价,显然有诱导和欺骗消费者之嫌,已构成了欺诈行为,应当进行赔偿。当然,超市声称是导购员放错了标签,这需要超市拿出有力证据证明,才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2、小薛要求对8袋水饺进行3倍赔偿是否合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购买者是以盈利为目的,大量购买假货,并且通过销售、交换等方式获取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 小薛在买了1袋水饺之后,就已经发现标价有问题,此时他再次将7袋水饺买下,并向超市索赔就是不合理。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知假买假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以相应的刑罚和罚金。因此,小薛可以要求第一次买的第一袋水饺3倍赔偿,剩下的7袋则不能提出类似要求。
最后,在记者的调解下,小薛将8袋水饺全部退给超市,超市还向小薛退款并进行道歉,此事完美解决。 无论如何,消费者在购物时都必须有知情权,超市应当加强内部人员的管理,进行诚信经营,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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