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名女子路上被两名歹徒,抢走身份证和存折,还被迫说出了密码。女子立即跑到银行,发现钱还没取走,可当她要求挂失时,却因没身份证被银行拒绝,女子回家拿户口本,再返回银行发现1.15万已经被歹徒取走!
在厦门同安区的某个清晨,阳光透过云层洒在宁静的街道上,一切都显得平和安详。 杨小姐站在一处偏僻的路段等待着一辆出租车,她一身职业装,目光专注着手中的手机。而就在这个宁静的瞬间,命运的无情转折开始了。
大约是上午10点左右,一辆摩托车疾驰而来,两名面目可疑的男子突然出现在杨小姐面前。 在这安静的街道上,杨小姐顿时感到了一丝异样,心头微微一惊。两名歹徒迅速抢夺了她的提包,里面有她的手机、身份证以及一个存折。
当歹徒打开提包,发现里面有一本存折时,狡猾的表情在他们脸上一现。他们掏出匕首,威胁着要求杨小姐告知密码。 杨小姐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心头涌上一股无法言喻的害怕,她只好乖乖地说出了密码。 随后,歹徒迅速逃离现场,留下了杨小姐一脸茫然和惊吓。考虑到歹徒可能随时取走存折里的钱,而杨小姐又失去了手机,她只好立即冲向了附近的银行。
在这家银行,杨小姐哭着向柜员述说了发生的一切,杨小姐便立即强烈要求柜员帮她挂失,此时时间是10点30分。 然而,事情并未如杨小姐所愿。柜员面临着一场纠结的局面,她告诉杨小姐,柜台挂失需要身份证和存折号码。 这让杨小姐顿时感到无奈,因为她的身份证和存折都在那个被劫走的包里。她只好急匆匆地赶回家中,翻找户口本。 在家里,杨小姐翻箱倒柜地找到了户口本,却不禁发现时间已经不等人。
她匆匆忙忙地再次冲回银行,但在查询时,却发现歹徒已经在10点45分取走了存折里的1.15万元。 杨小姐满腔怒火,她觉得银行没有按照自己的要求及时挂失,才导致了这场悲剧。 因为自己10点30分要求挂失时,银行没有按照自己的要求来办理,直到10点45分被歹徒取走。 怀着愤怒和失望,她毫不犹豫地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她损失的1.15万元。 法庭上,银行和杨小姐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1、银行认为,没有相关证件银行无法为杨小姐挂失。 银行表示,没有杨小姐提供的身份证和存折账号,银行也没有办法进入她的账户进行查询和挂失等操作。 再者,即便是银行按照杨小姐的要求去查询,但在银行系统里,同名同姓的太多,他们也无法在很短时间内找到杨小姐的账户并进行挂失。 最重要的一点是,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银行认为,杨小姐没有办法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银行拒绝为其挂失符合法律规定。
2、杨小姐认为,银行未给自己挂失不合法也不合理。 杨小姐认为,银行表示根据现有的信息银行无法锁定她的账户信息并进行挂失,显然是不合理,以银行现有的技术和信息手段,应该很快能锁定自己的账户。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杨小姐认为自己当时是在存折被抢的严重且紧急的情况下,向银行提出来的挂失要求,符合条例里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银行未给自己挂失违反了条例规定,应当对存款冒领负责。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 杨小姐在身份证和存折被抢走之后,实际上存折里的存款已经处于极度不安全的状态下。 杨小姐当时的情况,符合《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里的特殊情况,可以要求银行口头挂失,而银行没有按照杨小姐的要求挂失,才导致存款被冒领。
因此,银行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赔偿杨小姐的损失。最后,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杨小姐1.15万被冒领的存款。 对于此案,你们怎么看?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