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连着两个月,看到邻居在自家院墙的插座上充电。男子找过两次,不管用。结果,他一气之下将自家电压升至2000伏,直接将邻居电动车的充电器和电瓶烧爆了。可没想到,邻居竟然还有脸让男子赔,男子仅用一招制服了邻居。网友:这年头小偷都横着走!
刘东胜真的没见过如此厚颜无耻的人。 大概四个月前,刘东胜给自家院子外围墙上,接了好几个插座,供家里的房客给电动车充电,确保住户安全。 刘东胜家住城中村,家里招了有5位房客,出行工具基本都是电动车,于是充电就成了问题。 刘东胜觉得,房客们总是把电动车推进屋里充电太不安全了,放在院子充,又太杂乱。 于是,他便找了电工,在院墙外围走了几条线路,装了插座,供房客们充电用。
刘东胜家里只有5个房东,可很长一段时间,外面都有6辆电动车在充电,一开始刘东胜以为是某个房客,有两辆电动车,也就没多想。 可最后发现,多出来的那辆电动车,并不是他们家房客的,而是同街道某家房客的。 刘东胜让妻子去找那家房客,一打听才知,那房客叫王峰,那辆电动车是王峰两口子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刘东胜妻子跟王峰说:电动车不要放我们家门口充电了,我们家门口不是对外开放充电的地方。 王峰竟然将此番话当成了耳旁风,压根没听,继续充。 过了两天,刘东胜妻子看到王峰妻子,又说了遍,不要让他们把电动车放他家门口充电。 结果,王峰妻子也没当回事儿。
刘东胜觉得,这种人就该治治,于是当天晚上他在微信群里通知他们家房客,未来三天不让他们在门口充电,他要升电压。 刘东胜第二天就将自家的电压升至2000伏,结果次日,王峰就带着妻子,上门找刘东胜两口,让他们赔电瓶。 原来,刘东胜升完电压,王峰的电动车充电器和电瓶全被烧坏了。 王峰认为,刘东胜升电压没给他说,这才导致他的电瓶和充电器被烧坏,所以就东胜应该负主要责任,给他赔1000块钱。 刘东胜也不是好惹的,直接怼王峰:送你四个字,“咎由自取”,再送你两个字“活该。”我升我自家的电压,有必要跟你说吗?
王峰两口子也知道自己理亏,于是改变了策略:我在你家充电,是我不对,我给你结算电费。但你故意烧坏我的电瓶和充电器,这就是你的不对了,你赔我充电器和电瓶。我现在就付你200点费,你赔我1000块钱。 刘东胜笑了,这小算盘打的不错,于是说到:我家一度电5块,你充了三个月,1500度,一共4500块,你现在倒找我3500块。 王峰两口子一听,觉得刘东胜胡搅蛮缠,没想到,真遇上对手了。 刘东胜最后扔下一句:有本事你报警,看警察来了怎么说。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王峰两口子将电动车在刘东胜家门口充了三个月的电,这种行为就是盗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刘东胜完全可以收集证据,报警,用法律的手段惩治王峰两口子。
2、刘东胜妻子先后两次找王峰和他的妻子,说过此事,不让把电动车在他家门口充电,可王峰充耳不闻,所以他有这种结果,也是咎由自取。 《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王峰两口子明知道充电的地方不是自家的充电桩,而且还被警告过两次,应该收受,可他却没有,所以说,他有这样的结局,也是咎由自取。
3、王峰电瓶烧了,刘东胜该不该赔。 站在情理角度,不该赔,毕竟刘东胜给王峰提醒了两次,不要在他家门口充电。 但站在法理角度,这种方式就是不法对不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故意损害他人财产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当时一经发现,刘东胜就应该报警处理。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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