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在大同中院进行了不公开庭审。
23年5月底,阳高县法院发过一份通告,称案情非常简单没有疑问,6月中旬又发通告称案情极端复杂需要延期宣判;到12月一审判决发布为止,侦查机关的案情通报、法院的两份公告、公诉状、判决书五份文件对本案时间线做了各不相同的表述。
在两年之后的今天,公诉人又给公众提供了一场旷世奇珍的节目:
据出庭的被告人家属称,检方称处女膜完好不能直接确定没有发生关系,不能确定没有发生关系就是有罪。看来检方的态度就是,不是公诉人需要证明被告人有罪,更不是公诉人需要排除合理怀疑,而是被告人只要不能绝对的证明自己无罪那就是有罪,彪炳史册,流芳千古,完全把最基本的举证原则视若无物。
那么我的建议是呢,尽快修改有关条文,删除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疑点利益归被告、不得强迫自证无罪等野蛮落后的概念,以使我们的法制建设跟上司法实践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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