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吵翻天,如果这事儿发生在香港会咋判?男方亲属说没破膜,也没DNA,这在香港法律里基本等于没发生关系。但事情没那么简单,通话录音可能成关键,可这玩意儿在香港又涉及隐私,还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这案子走向一下就悬了!
先说说香港的强奸罪,重点是女方是否同意,男方是否明知。没性交,顶多算“强奸未遂”或“猥亵”。但如果男方承认有性接触,那就另当别论。可问题来了,通话录音怎么算?
内地把录音当证据,香港却很谨慎,除非是家暴、威胁这种危及自身的情况,法庭才会考虑。要命的是,如果录音涉嫌“诱供”,在香港基本废了。所以啊,这案子在香港,男方很可能没事儿。
再说说彩礼这事儿,咱们还在吵退多退少,香港那边直接《盗窃罪条例》伺候,借婚姻骗钱,拿了钱就跑路的,直接算犯罪!
之前南昌那个“判三缓三”的强奸案更离谱,女方明明配合,结果因为男方虚假承诺,最后也判了。这在香港简直是天方夜谭,香港强奸罪认定的核心是“性行为发生时女方未同意”,你虚构人设、骗钱、编故事,只要事中同意,事后反悔,都不算强奸。除非你是冒充丈夫,隐瞒性病,这种才是例外。
所以说,南昌那个案子,判三缓三,简直是把强奸罪的边界无限扩张,这比大同案还让人害怕,刑法不能啥都管,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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