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KTV认识一陪酒女大学生,两人发生了关系,男子每月给她8000块让她离开KTV,女子称家中困难,男子又先后给她13万,岂料,女孩仍在KTV上班,还与其他男人暧昧,感觉被骗的男子要女孩还钱,双方闹到法院,法院这样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
30多岁的陈强有一段时间心情格外郁闷,便约上了朋友,一同前往常去的 KTV 唱歌。
在唱歌的间隙,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孩走进了包间,她就是苏倩倩,一个在 KTV 里卖酒的服务员。
苏倩倩身材苗条,面容姣好,一双水汪汪的大眼睛仿佛会说话一般,笑起来还有两个浅浅的酒窝,十分迷人。
苏倩倩熟练地推销着酒水,还时不时地开几句玩笑,逗得大家哈哈大笑。陈强的目光不由自主地被苏倩倩吸引了过去,原本郁闷的心情竟一下好了许多。
从那以后,陈强便时常光顾这家 KTV,每次去他都会找苏倩倩一起喝酒聊天。
苏倩倩也总是很配合,她会耐心地倾听陈强的烦恼,还会用温柔的话语安慰他。
随着时间的推移,陈强对苏倩倩的了解也越来越多,他得知苏倩倩竟然还是一名正在上大学的大学生,心中的好感也倍增。
一个寻常的夜晚,陈强和苏倩倩又在 KTV 相聚。两人都喝了不少酒,酒精的作用让他们的情绪变得更加高涨。
在醉意的驱使下,他们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最终,两人发生了关系。
事后,陈强看着躺在身边的苏倩倩,心中涌起了一股想要保护她的冲动。
他对苏倩倩表示,每个月愿意给她 8000 块钱,让她不要再在 KTV 上班了,找个更轻松的事情做。
苏倩倩听了,眼中闪过一丝惊喜,她毫不犹豫地一口答应了下来。然而,当陈强提出想让苏倩倩做他女朋友时,苏倩倩却犹豫了。
她开始一再推脱,找各种理由拒绝陈强的要求,并且也不再让陈强碰她。陈强虽然有些失落,但他并没有放弃,他对苏倩倩展开了疯狂的追求。
在接下来的半年时间里,陈强对苏倩倩关怀备至,送礼物、请吃饭,只要苏倩倩有要求,他都会尽力满足。
可是,无论陈强怎么努力,苏倩倩始终不同意和他确立恋爱关系。
在此期间,苏倩倩还多次向陈强倾诉自己家里的困难,说父母一直生病,需要大量的钱来治疗。陈强心疼苏倩倩,便陆陆续续给了她 13 万多块钱。
就在陈强还在为如何打动苏倩倩而苦恼时,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赫然发现,苏倩倩竟然背着他又去了 KTV 上班。
不仅如此,他还看到苏倩倩的手机里与其他男人发着暧昧信息。陈强顿时感觉自己被欺骗了,心中的怒火熊熊燃烧。
暴怒之下陈强选择了报警,称自己被苏倩倩诈骗了。民警很快介入了调查,在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他们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最终,苏倩倩给陈强写了一张 4 万元的欠条,承诺会尽快还钱。事情看似得到了暂时的解决,可陈强对苏倩倩的感情却难以割舍。
他还是忍不住再次去找苏倩倩,希望能够挽回这段感情。苏倩倩看到陈强来找她,脸上露出了一丝惊喜。
她用甜言蜜语哄着陈强,陈强在她的温柔攻势下,很快就原谅了她。
两人又短暂地和好了几天,在这几天里,陈强沉浸在幸福的假象中,仿佛之前的不愉快都从未发生过。
然而,就在陈强满心欢喜地憧憬着未来时,苏倩倩再次做出了让他意想不到的举动。她又一次将陈强拉黑,然后消失得无影无踪。
陈强再次被抛弃,他又气又怒,感觉自己被苏倩倩玩弄于股掌之间,一怒之下便将苏倩倩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归还借条上的 4 万元欠款。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苏倩倩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苏倩倩与陈强之间存在一定的情感纠葛和经济往来,陈强给她钱的行为部分是基于对她的好感和自愿赠与。
陈强报警时,民警也未认定苏倩倩构成诈骗,而是通过调解让苏倩倩写了欠条,这也说明当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苏倩倩的行为构成诈骗。
2、苏倩倩的欠条和收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苏倩倩给陈强写的 4 万元欠条,是双方在民警调解下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视为双方就陈强之前给苏倩倩的部分钱款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
而陈强写的收条,表明陈强认可苏倩倩已经归还了 4 万元欠款,因此,欠条和收条都具有法律效力。
2、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陈强要求归还 4 万元欠款,他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虽然有欠条存在,但同样苏倩倩有收条。
因陈强无证据证明收条是在特殊情况下出具的,如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并无借贷关系。
最后,法院判决陈强败诉,陈强还需支付6000元诉讼费。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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