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台北地方法院对汪与S妈的离婚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S妈原本要求汪支付750万离婚抚养费,她说,自从两人分居后,她女儿独自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并且这段时间,她带着孩子看了很多医生,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
汪则辩称,医疗费用是双方分开后各自承担的,她女儿在有能力赚钱的情况下不去上班,也不是没有理由让孩子跟着他。
法官认为,S妈所主张的离婚抚养费及费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并没有被汪阻碍与干涉,且目前两名子女均未成年,S妈所主张的在婚姻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亦并没有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是汪所应负担的。
终审法院依上诉人之诉求,予以驳回,全案定谳,结束双方长达三年的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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