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15年前未雨绸缪,花2.38万给父亲买了一座墓穴,使用期限50年。谁知今年父亲离世,男子料理后事时才得知,墓穴竟然在他认购2年后,就被卖方转手卖给了别人,如今墓里“另有其人”,男子父亲却无处安葬。他怒气冲冲找公墓管理方说理,对方轻飘飘一句话,惹得男子把他们告上法庭,最终赔了28万。
据齐鲁壹点报道,2010年3月,施先生出于孝心,决定给父亲提前买一座墓地,也算是未雨绸缪,好让年迈的父亲走后能有一个安息之地。
在和公墓运营管理方咨询商讨一番后,施先生花2.38万买下了一座使用期限为50年的墓穴。
双方签订的合同里清清楚楚写着,公墓运营管理方负责日常墓穴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在墓地使用前一直保持完好无损。
施先生付了款,心里的一桩事也放下了,他想,这下父亲的后事算是有着落了。
一转眼,到了2025年2月,施先生的父亲离世,他强忍悲痛,开始着手给父亲办后事。
然而,当他准备让父亲入土为安时,却得到了一个让他震惊的消息。
他当年认购的墓穴,竟在2013年被转售给了别人,更荒唐的是,从20年开始,里面就“躺”了别人!
施先生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他当初可是花了真金白银买下的这座墓穴,怎么现在就成了别人的?
公墓管理方解释,是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失误,这才又卖给了别人。
施先生听完,虽然很生气,但父亲下葬在即,他也顾不上追究太多,只想着让公墓管理方赶紧想办法解决,再给他父亲重新安排一个。
结果工作人员却一脸尴尬,说现在没有同规格的墓穴了。
施先生一听,彻底炸了。这意味着,他得另外花时间、精力和金钱去买一座新的墓穴,还得重新安排下葬的时间,这不是耽误事呢吗?
这对于沉浸在丧父之痛中的施先生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施先生气愤不已,他找了公墓管理方好几次,要求他们给自己一个解决办法,谁知双方始终达不成一致。
施先生觉得,公墓方的行为太过分了,他们简直就是在欺骗消费者。
于是,他一气之下把公墓运营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35万元。
那么,施先生能够胜诉吗?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公墓运营管理方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确保墓穴在使用前一直保持完好无损,并且不得擅自转售。
公墓方擅自转售墓穴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公墓运营管理方擅自转售墓穴,导致施先生购买墓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施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公墓运营管理方的违约行为给施先生造成了损失,包括另行购置墓穴的费用、重新安排落葬时间的费用等等…
因此,施先生有权要求公墓运营管理方赔偿这些损失。具体赔偿金额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酌定。
法庭上,公墓运营管理方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他们说,施先生认购的墓穴之所以被转售给了别人,完全是工作人员的失误。
他们同意给施先生补偿一些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希望法院依法酌定费用的多少。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公墓运营管理方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施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之下,判决公墓运营管理方赔偿施先生28万元,包括墓穴另行购置费、精神损害费等…
对于施先生的遭遇,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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