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女子为了拆迁多分房,随便找了个男人登记结了婚,并约定不能行房,且两年后就离婚。不过,期间女子得补偿男方20万元。可万万没想到,女子在支付了10万元后,村里却一直没有拆迁的消息,她后悔了,打算向男方想要回这10万元补偿,却遭到了拒绝。而男方还将女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且要求女子支付剩余的10万元补偿。法院判了!
(来源: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女子柯某是听村里的一些年轻人说,附近的村子有计划拆迁,因为要修一条高速公路,他们认为自己的村子也可能面临拆迁。
柯某听到这个消息时兴奋地不行,完全沉浸在拆迁的喜悦中。之后,柯某又听说如果结婚的话,还可以多分50平的面积,这下她彻底坐不住了。
为了能多分房子,柯某开始托人四处介绍对象,但明确表示只结婚、不洞房。后来通过中间人的介绍,只有男子卢某答应了下来。
一个多月后,柯某与卢某匆匆领了结婚证,卢某也把户口迁到了柯某家中。
婚后一个月,柯某与卢某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结婚期限为2年,期间二人各过各的,不能行夫妻之实。
同时双方还约定,柯某可以补偿卢某20万元,且在拆迁之前先支付10万元,等拆迁之后再支付剩余的10万元,但卢某不能索要拆迁补偿。
在协议签订后,柯某给卢某转了10万元过去。可2年后,村子并没有拆迁,柯某觉得自己上当了,于是拒绝向卢某支付剩余的10万元,还打算让卢某把先前的10万元返还。
但卢某不同意,他认为柯某不守诚信,于是将柯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并要求柯某支付剩余的10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柯某和卢某二人,他们的结合只是一场交易,并没有感情在内,而且二人也都同意离婚,只是因为10万元补偿的问题闹到了法院。
因此,对于卢某的离婚诉求,法院是同意了的。
那卢某能否主张得到剩余的10万元呢?
既然二人已经离婚,且离婚协议也明确约定了柯某需要支付卢某20万元,而柯某已经支付了10万元。
原则上来说,柯某应当继续向卢某支付剩余的10万元。
那法院会作何理解呢?
首先,柯某与卢某结婚,只是为了拆迁多分房子,这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这个离婚协议中的金钱补偿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既然协议条款无效,那么卢某因为该无效条款所取得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
也就是说,卢某不仅拿不到剩下的10万元补偿,他之前拿到的10万元补偿,也应当予以退还。
其次,柯某和卢某在谋求不正当利益而结婚一事上均有过错,如果只让卢某退钱,而不对柯某处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基于柯某自身也存在过错,且导致了卢某因迁户口产生了一定的损失,故应当对卢某作出一定的补偿。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下,认定卢某只需返还柯某5万元即可,同时驳回了卢某的其他诉请。
最后,柯某过于自信的认为村子会拆迁,仅听信一面之词就开始搞起了小动作,这就是冲动行事惹的祸,这5万元的损失,也算是给柯某一个教训了。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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