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大妈拿错乘车卡,带外孙乘地铁,只买了一张票,地铁稽查人员一口咬定她逃票,直接罚了14元,大妈委屈的告诉了女儿,女儿一看这14元罚款的收款码,是个人的,不是地铁公司的,女子直接在某书上曝光了这件事,没想到,有个匿名账号跟帖,并晒出她当晚接儿子出地铁站的监控截图,说她逃票被抓反咬别人。女子为被“开盒”大怒,地铁站却说图片是她P的 3月23日这天,李女士的母亲委屈吧啦的告诉她,她带外孙乘地铁被人冤枉逃票,还被罚了14元。 原来,平时李女士忙,李母为了帮女儿一把,就负责送外孙去补习班。 她一时匆忙拿错了乘车卡,坐地铁只买了一张票,被地铁稽查拦住了,不分青红皂白,一口咬定她逃票,直接拿出一个二维码,让她扫码罚了14元。 李女士闻听很是气愤,如果说补张票她没意见,罚款就有点过了。 可当她发现,母亲罚款的二维码,是稽查个人的,而不是地铁公司的时,更是怒火中烧,这说明这14元罚款,是个人行为,被中饱私囊了。 李女士一气愤,直接在某书发帖子,曝光了这件事,没想到,却给她引来了麻烦。 很快,有个匿名账号,在她帖子下面留言:“准备发照片啦,大家来看一看逃票被抓反咬别人。” 然后,她当晚去接儿子放学,乘地铁过安全闸口的照片被公之于众,李女士看后脊背发凉,自己就这么出其不意的被“开盒”了,她的愤怒无以复加。 这说明什么?地铁监控可以随便外流,侵犯了她的隐私权,本来李女士不想小题大做,就是发帖发发牢骚,这回,她不准备息事宁人了,她一定讨个公道。 李女士联系了媒体,记者陪着她去了地铁站,但地铁方面一口咬定那张照片是李女士P的。 地铁公司说,地铁站里的视频,不可能外流,而且,稽查人员之所以用了个人的二维码罚款14元,也是有原因的。 因为地铁站潮湿,对公的聚合收款码受潮,暂时不能用了,临时用私人的二维码收款。 同时,地铁公司纠正,14元并非罚款,而是补票的钱,因为李女士的儿子已经超过了1.3米,应该买票,而李母只买了一张票,按规定应该补票。 当李母当时身上没现金,稽查人员就让她扫自己的二维码,稽查去帮老人在机器上买了票,可李母已经匆匆带外孙乘地铁离开了。 也不存在工作人员拍摄监控画面外传的可能,因为地铁站除了班长,其他人是不允许带手机的,手机放在保管箱完全封存。 对于这件事,大家众说纷纭,收款码受潮?孤陋寡闻的我又涨知识了。承认个错误有那么难吗?现在人说瞎话都成家常便饭了,不知道谁说的是真的? 补票是补票,罚款是罚款。地铁没有权利罚款。 家里都有老人,都会变老。善待老人,几元钱不至于逃票,别妄下定论,如果真是这样可以培训和教育,侵犯隐私就触犯了法律。地铁员工你代表的是公司,有点丢人打脸了。 地铁站除了班长因工作需要,其他工作人员是不允许带手机上岗的?我经常坐地铁,车站的工作人员,包括安检人员,没事都在哪玩手机,不让带手机,怎么补票的时候就有手机了? 《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地铁稽查人员对李母进行了罚款处理,但使用的是个人收款码而非地铁公司的对公账户。这违反了罚款必须缴至国库账户的规定。 使用个人收款码收取罚款,可能导致罚款资金未能及时、准确地上缴国库,存在被截留、挪用等风险,损害了公共利益。 李女士对罚款收款码提出质疑,是合理的,因为这不仅关乎罚款的合法性,也关系到公共资金的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李女士的个人信息,包括她的监控截图,被匿名账号公开,涉嫌侵犯了她的个人信息权益。 无论是地铁稽查人员还是其他人员,没经李女士同意,擅自公开其个人信息,都构成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李母作为消费者,在接受地铁服务时,因拿错乘车卡而被地铁稽查人员认定为逃票并罚款,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平对待。 即便李母确实存在没购票行为,地铁稽查人员也应依法处理,而非简单罚款了事。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 地铁稽查人员使用个人收款码收取罚款,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因为消费者有权知道罚款的去向和用途。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和质疑,地铁方面应认真对待,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地铁方面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信源:二三里资讯20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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