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花128万买下一套法拍房,他到房子一看,里面还有租客,男子要租客搬走,租客说合同没到期,要他赔偿10万,男子趁租客上班,偷偷把门锁换掉,租客回来,直接把锁凿开,继续住在里面,男子换了6次,租客就凿了6次,男子报警,只是调解,也没解决问题,男子告到法院,要求租客立刻搬走,还要租客赔偿损失,法院这样判了。
2025年4月12日,据源头新闻报道,一男子花128万买下法拍房后,被陌生人凿开6次。
李先生在市里打工,看着市里的房价,他长叹一声,想想自己的工资,他低下了头,就是把自己卖了,也买不起一套房子。
闲暇之余,他翻看手机,手机上的信息,五花八门,他目不斜接,一会看汽车,一会看美女。
可是没有房子,没有哪个女子肯嫁给他,他思前想后,灰心丧气。
这个时候,网页上出来个广告,是法拍房,价格十分诱人。
按照这样的价格,李先生盘算了一下,努力一下,就能买的起了。
从此以后,他就开始关注法拍房的消息,他省吃俭用,希望能攒下更多的工资。
2022年的时候,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让他在拍卖平台上,发现了一套合适的房子。
这房子靠近地铁,出行方便,周围的配套十分齐全,这就是说,这是套优质房源,如果错过,十分的可惜。
李先生参与了竞拍,以128万的价格拿下了房子,这价格比市场价低了不少,小区里同户型房价在150万左右。
李先生如愿以偿,办完房屋交接手续,顺利的拿到了房子钥匙,他急不可待,就要去房子观看,他想立刻着手收拾。
可他万万没有想到,开门的是一位中年男子,男子诧异,他说自己是这里的租客,已经住了好几年了。
李先生告诉他房子的情况,这房子已被法拍,被自己拍到,房子已经属于自己,他要求租客尽快搬走。
租客姓赵,是附近一家汽修厂工人,赵师傅却说,他签订的租赁合同还有好几年才到期。
屋里的家具都是他新换的,如果李先生非要他搬走不可,需要支付给他赔偿金10万。
李先生自然不肯,赵师傅并没有和他签租房合同,这房子是法拍房,按规定租赁合同已经不再做数。
可赵师傅态度坚决,你不赔偿,我就不搬,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凭什么你让我搬我就得搬,我的损失又该咋算?
李先生看他拒绝,心里非常生气,自己支付了100多万,他不搬走,自己咋住进去!
他趁着赵师傅上班,找人换了门锁,可赵师傅下班后立刻就给他撬了。
李先生就不信邪,连续换了6次,赵师傅也不示弱,你换我就只管凿开,这一凿就是6次。
李先生无可奈何,只有打110报警,可警方来到现场,听他们各自说着道理。
李先生拍下房子,房子现在归他所有,可赵师傅拿着租赁合同,他也有着自己的道理。
警方看他们吵的不可开交,只有给他们做了调解,可是双方都不让步,赵师傅就是不搬,李先生无可奈何。
他又恨又气,花了那么多钱,房子却住着别人,自己骑虎难下,眼看着住不进去。
他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赵师傅立刻搬走,并赔偿这段时间内他受到的损失。
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法拍房拍卖成交后,原有租赁关系在未经特别说明或保留的情况下,视为自行终止。
这是因为,拍卖过程是对财产权利的重新配置,买受人支付价款后,获得的是无瑕疵的财产所有权。
原有租赁关系作为财产上的一种负担,在未经买受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应继续存在。
赵师傅虽然有租赁合同,属于善意租客,但是,法拍房的拍卖成交具有优先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效力。
这意味着,在法拍房的情况下,即使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买受人也有权要求租客搬离,租客不能以其租赁合同对抗买受人的所有权。
因此,赵师傅的租赁合同在拍卖成交后自行终止,他无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
《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赵师傅在得知房屋已被拍卖成交后,仍然屡次擅自撬锁进入房屋,这种行为已经违法。
可赵师傅认为,自己的租赁合同还未到期,自身利益受到了损害。
他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向原房主寻求违约赔偿,而不能向现有房主李先生行使权力。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判决:赵师傅15日内搬离房屋,并赔偿李先生因换锁造成的损失3000元。
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赵师傅必须履行,如果赵师傅拒绝履行判决,李先生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有权采取多种强制措施来确保判决的执行。
有人说了,凡事总有个先来后到,租赁在先,法拍在后,总该对租赁人有个交代才行。
说的是没错,但是你应该叫原来的房东给租户交待,而不是法院和拍卖到的人给他交代。
信源: 源头新闻 202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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