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食其果!安徽淮北,男子认识女网友才几个月,两人就在女网友家里发生关系。后来男子知道对方已经结婚并有了孩子后,主动与其断绝了联系。可是女网友忘不了男子,又主动联系男子,声称与丈夫感情破裂,再也没有同房过。为了验证对方的说法,男子先后两次潜入 家中,结果被女网友家中的监控拍下。对方认为男子毫无底线遂报警。男子在潜逃过程中,为报复对方,持刀将其砍成重伤二级。结果男子悲剧了,被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获刑11年3个月。
(案例来源;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耿某三年前通过网络结识了已婚并育有一子的女子曹某,两人迅速发展为恋人关系。得知曹某的婚姻状况后,耿某主动结束了这段关系。然而,四个月后,曹某联系耿某并声称她与丈夫感情破裂,邀请耿某到家中见面,二人再次发生了关系。
为了验证曹某的说法,耿某两次偷偷潜入她的家中,发现了一些曹某使用的物品,但并未找到他送给曹某的礼物。曹某通过家中的监控发现了耿某的行为,认为其行为不可原谅,遂报警。
根据《刑法》,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警方凭借视频监控证据对耿某进行追捕。
耿某因曹某报警感到愤怒,在逃跑过程中购买了一把水果刀,返回曹某家中质问其为何报警。在遭到曹某反抗后,耿某多次砍击曹某头部。由于曹某大声呼救,耿某逃离现场后前往派出所自首。
经鉴定,曹某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耿某提起公诉,但耿某坚称自己仅是故意伤害,并提出以下理由:
1. 承认非法侵入曹某住宅的事实。 2. 否认有杀害曹某的故意,表示是因为曹某挣扎和呼救激怒了他,且未意识到后果严重性。 3. 主动投案自首,应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耿某购买水果刀并多次砍击曹某头部,表明其具有明显的报复意图,作为成年人应清楚头部是致命部位,可能造成死亡后果。因此,法院认定耿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耿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及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
您如何看待这一判决?是否认同法院对耿某行为的定性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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