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订婚就有性权利的错误观念 下一步是不是该破除结婚就有性权利的错误观念了?真的不该也没必要这样树敌!说两句,我很不喜欢这个说法。本案审判长公开说这段话我认为不妥,媒体把这个当成大标题就更不妥了,妥妥的挑动社会矛盾!
律师说法 首先,昨天看了审判长就案情答记者问后,我明确表态,二审的判后答疑比一审要专业,如果答记者问对案情表述真实完整的话,我认为本案强奸罪的认定没问题。案情确实特殊,但证据也说得过去了。
但是,特别强调【用法治思维破除“订婚就有性权利”“彩礼捆绑权利”等错误观念】,真的就是在树敌了,本案为什么很多公众不接受强奸罪的结果?实际确实是把社会上那些骗婚、骗彩礼的现象的情绪带入到这个案子里了。
订婚过程中要付出物质代价是谁在付出?彩礼是谁在给?这些重大负担都在男性身上,然后你转头说你承担了这些,也不能有性方面的需求,法律上不说,道德上真的公平吗?作为执法者和媒体,难道不不知道,更该批判的是这种没有真正的感情的彩礼婚姻本身吗?
而且,现实中“订婚就有性权利”真的是一种需要普遍警惕的对社会危害较大的现象吗?本案中的女方膜还在,相亲也才第二次,可能因为恋爱经验少,不接受婚前性行为,这个我觉得可以理解。但以现在习俗和公众的道德观,从普遍现象来看,没到订婚的程度就发生关系也是常见的吧?用不着专门用现象级的标准来批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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