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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男子婚前买了上三套房,因为都是全款房,所以,婚后的时候,为了给妻子一

浙江杭州,一男子婚前买了上三套房,因为都是全款房,所以,婚后的时候,为了给妻子一个定心丸,男子将三套房子全部加了妻子名字,然而好景不长,因为男子不工作在家带孩子,妻子则一心扑在工作上,双方逐渐起了矛盾,随即,妻子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分得三套房子60%的份额。

王先生和乔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因为王先生在婚前一段时间工作很不错,于是就买下了三套全款房子,而后,因为工作裁员,王先生靠着出租两套房子的收益为生。

结婚后,王先生为了表示,将三套房子全部加了妻子名字,等女儿出生后,王先生做起了全职爸爸,妻子则在外努力工作,照顾女儿的工作全部成了王先生的日常。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渐渐加深,于是,乔女士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分得房子的60%的份额,理由是要根据照顾女方以及照顾小孩的原则,所以应多分,而且乔女士也提出了女儿抚养权归她。

然而,王先生却认为,这三套房子实际上是他的婚前财产,虽然登记了妻子加名字,但是两人结婚的时间并不长,不应该按照共同财产来分割,于是,王先生要求三套房子都归自己。

从法律角度来看,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王先生的三套房子原本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他将乔女士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视为一种赠与行为。

根据《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所以,乔女士提出,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来看,自己在工作上,对家庭经济有贡献,且孩子抚养权若归她,她需要更多的财产来保障孩子的生活和成长,这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王先生作为全职爸爸,在照顾孩子和家庭方面同样付出了巨大的心血,他对家庭的贡献也不能被忽视。而且,王先生在婚姻中并无重大过错,这也是法院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也会对房产分割产生影响。毕竟,王先生对房产的原始贡献较大。

所以,法院经过审理后,给予了乔女士25%的份额,而给予王先生75%的份额。不过,眼前一亮的是,在判决的当时,婚姻编司法解释二尚未施行。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女儿抚养权的判定,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孩子的生活习惯以及孩子自身的意愿(如果孩子已满八周岁)等因素来考虑。

像是本案中,王先生虽然没有工作,但是有大把的时间,而且还有房租这样的收益,照顾起女儿更是得心用手,加上女儿之前也是跟着自己生活,所以,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可能性很大。

不过,吵归吵,闹归闹,两人还是要对孩子负责,不能因为离婚而忽视了对孩子的关心和教育。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