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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拿蘸料时触电受伤?海底捞回应

近日,苏州陈女士在网络上发帖求助,她于3月30日中午在海底捞天虹门店就餐时,触碰到蘸料台的金属边缘导致左手触电受伤,之后持续出现僵硬、乏力、麻木症状。陈女士就医治疗大半个月后,医院建议她后续再进行两到三个月的康复治疗。身为游泳教练的陈女士感到很郁闷,“近期都无法上课了,希望海底捞承担3000多元医药费和后续误工费。”海底捞品牌方回应:“当天检测电路无异常,后续会积极沟通,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张冰晶

女子称在海底捞触电“手臂半个月都没好”

陈女士告诉记者,当天中午她与朋友一起进店就餐,“点完单后,我去拿蘸料时,先在蘸料台前用橡皮筋扎了一下头发,然后蹲下用右手拿碟子,左手下意识地碰到了蘸料台边缘的金属部分,没想到一下子被电到了,当即左臂有强烈刺痛感,又胀又疼。等反应过来后,我和朋友喊来海底捞的服务员,服务员随即联系安全员陪我一起去医院。”

到了苏州市立医院北区,陈女士先在急诊做了心电图,医生说,不清楚心脏有没有受损,会不会有延迟性暴发,因此需要再观察一天。后面陈女士又去了创伤科,医生表示神经可能受损,但不确定程度,需要休息两天看恢复情况。

“我在医院静坐一段时间后,感觉自己状况好点了,因为一中午都没吃饭,车还停在海底捞,我们就先在工作人员陪同下回店里了。店里工作人员态度很好,说该治疗治疗,这么大的品牌一定会负责的。”陈女士表示,刚开始她觉得店方态度不错,就先回家休息了,“我朋友加了店长微信,他负责和店长沟通我的治疗情况,并且同步我的医药费等信息。”

回去之后几天,陈女士感觉手臂十分疼痛,僵硬乏力症状也在持续,“拧不了瓶盖,做不了大幅度动作,没有力气。”陈女士先后去了两家医院检查,“医院均诊断是电击导致的损伤,排除了颈椎病等引起的手臂疼痛。”

治疗花费3000多元

具体“赔偿方案”还未定

陈女士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十多天后,一共花费了3000多元医药费,医院表示后续需两到三个月的针灸调养。陈女士将这笔医疗费用同步给事发海底捞门店的店长时,店长表示自己没有权限来处理赔偿事宜,将此事上报给了上级部门负责人。

陈女士介绍,事发后自己报了警,还去店里重新看了那个蘸料台,确认蘸料台边上确实插了不少电线,蘸料台边缘是金属材质。陈女士说,“当天11点都不到,还很早,店里人不多,加上其他人可能也不会碰到下面的金属材料,所以就我一个人发生了意外。”

陈女士提供的当时与海底捞门店负责人协商视频里,门店负责人提到,从监控看,陈女士拿调料前扎了头发,所穿衣服也是容易引起静电的材质,因此不排除是陈女士自己的责任。

陈女士在与海底捞总部负责人沟通时表达了诉求:报销目前产生的3000多元的医药费、酌情赔偿自己后续两三个月的误工费和一些针灸调养费用。海底捞方面给了陈女士两个方案,一是让陈女士请第三方机构证明触电事件是海底捞的责任,二是就此事赔偿1000元的消费卡给陈女士。

4月17日晚,陈女士获悉海底捞给出的最新赔偿方案:支付15天的治疗费和一些“意思性补偿”。陈女士说:“最后他们表示下周四陪我一起去医院复诊,看医生到时候怎么说。”

海底捞:检测电路无异常

将请第三方机构核查

就此事海底捞品牌方工作人员回复本报记者称:“3月30日中午10时56分左右,陈女士称在海底捞苏州相城天虹门店小料台取用料碗时疑似‘触电’。我们对此非常重视,本着对陈女士身体健康的关心,门店随即安排专人陪同陈女士前往医院检查。在检查结束后,根据陈女士当时身体状态与意愿,于13:08陪同陈女士返回门店继续用餐。在接到陈女士反馈后,门店前堂负责人当即到小料台手触陈女士所指接触点,未出现漏电应激反应。门店一直设有‘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在3月30日当天使用电笔、万用表、摇表对小料台检查亦未发现异常。3月1日、4月1日对小料台电气开关(漏电保护装置)的检查记录显示均无异常。已联络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小料台再次进行核查。针对陈女士的反馈,我们已安排专项服务小组积极沟通,派出所、司法所先后介入调解,很遗憾尚未能达成陈女士主张诉求。我们会继续保持与顾客的密切沟通,并承诺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电路检测无异常,其他顾客也没遇到被电的事情,但陈女士认为,自己确确实实在那一瞬间被电伤了,并且半个多月了,仍然饱受手臂不灵活的困扰。

陈女士表示会继续去医院复诊确认伤情,海底捞也表示会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查。本报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律师说法

经营者需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此事的权责问题,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律师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事件涉及到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经营者需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海底捞无法提供电路安全检测报告或证明漏电非其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

张律师认为,海底捞的抗辩理由不成立,静电与漏电有本质区别:海底捞主张陈女士因“扎头发、穿易产生静电的衣物”导致触电,但静电瞬时电压低,不会造成持续伤害;而陈女士出现手臂僵硬、麻木等神经症状,应该更符合漏电致伤特征。

此外,张律师提到,海底捞起初提出的“赔偿1000元消费卡”的方案,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服务受损害,有权要求现金赔偿而非消费券。消费券属于单方强制交易条件,涉嫌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新闻延伸

此类事件已有多个判例

记者搜索发现,在公共经营性场所出现意外的事情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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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案例中可见,在公共场所受到人身损害,不仅适合“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总之,判断管理者是否有责任,要看他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已经尽责,且受到损害的人明显自己有过错,这个主要责任就不能完全算在管理者身上。(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