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性同意可以撤销”并不是字面意思 《中国妇女报》2019年11月25日发的九宫格博文再度引发特别关注,包括极具影响力的媒体人郭松民都就此发文,字里行间透着悲观。 其实“性同意可以撤销”并不只是字面意思,而是必须在未发生关系前这一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下,绝不是事后可以撤销的意思,千万别误解这句话的所包含的意义。 强奸罪的构成要素核心是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让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发生关系的行为。从强奸罪法条清晰可见:是指强迫发生关系的过程。 在发生关系时已取得女方性同意,这个过程就不存在构成强奸罪的要素,也就不违法。取得女方性同意发生关系后,不存在可以撒销的可能性,这样的情况就不可撤销。 如果女性当时同意,事后撤销同意报警称被强暴,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女方当时同意,现在改变为不同意,不仅男方不构成强奸罪,反而女方会构成诬陷罪。 综上所述,全面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在发生关系前性同意可以撤销,已经发生的不可撤销”。最忌对法律规定曲解、断章取义,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普法行动# #今日法律分享# #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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