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男子喝酒后与两个同事去足浴店按摩,在按摩过程中女技师发现,男子脚部发红颜色不正常,便好心提醒男子去医院检查。结果悲剧了,按摩结束后男子死亡。事后,家属认为足浴店与两同事存在过错,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00万余元,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邱某是公司的业务员。主要工作是维护维护客户关系,自然免不了喝酒应酬。
事发当天,邱某与两名同事陪客户喝完酒之后便来到足浴店进行按摩放松。
期间,负责给邱某按摩的女技师,发现邱某的脚部发红,颜色明显有些不正常,于是好心提醒邱某有时间去医院进行检查。
可邱某此时已经熟睡,两同事分析,有可能是因为喝酒的缘故,所以并没有记在身心上。
结果悲剧了,按摩结束后,女技师发现邱某没了动静,便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医疗人员赶到现场后,认定邱某系猝死。
事后,邱某的家属找到邱某所在的单位讨要说法,公司考虑到邱某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喝的酒,出于人道赔偿了邱某家属72万元,邱某家属也出具协议,表示不会继续追责。
可这还没完,邱某的家属认为邱某的死足浴店以及两名同事同样存在过错,遂一直诉状将双方告上法庭,索赔100余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未履行法定救助义务,导致他人损害扩大,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邱某的两名同事作为共同饮酒人,理应对邱某尽到照顾的义务。当女技师明确提出邱某的身体可能存在异常情况时,并没有引起两名同事的重视,故两同事自身存在过错。
而足浴店作为经营场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同样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两同事不认可邱某家属的上诉,认为:
第一,自己并非是专业医疗人员,无法仅凭一种现象而推断出邱某的身体出现异样,超出了一般人的能力范围。
第二,其与邱某系同事,三人共同执行公司任务,邱某因工作原因喝酒出现意外,公司已经对邱某作出了赔偿。
第三,医院出具的死因报告为猝死,该病具有突发性,无法及时发现。
足浴店同时也认为,女技师在为邱某按摩过程中已经就自己发现了一场,进行了善意的提醒,应该认定为尽到了提醒义务,故足浴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该怎么办?
本案的关键在于,邱某家属的诉求是否有法律支持。
法院审理时认为,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笔录以及被告当庭供述,邱某在进入足浴店按摩状态良好,且能与女技师正常交流,并非是醉酒状态。
结合医院出具的死因证明,基本能够确定邱某发病时间短,难以提前发现的事实。
考虑到邱某的两名同事,以及女技师并非专业的医疗人员,无法及时发现邱某的异常,并作出明确判断,故两名同事不存在过错。
足浴店虽然作为经营场所,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本案中由于邱某自身疾病引发死亡,要求足浴店能够提前进行预判,对足浴店有失公平。
综上,法院认为邱某的两名同事及其足浴店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驳回邱某家属的上诉。
宣判后邱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由于在二审期间,邱某家属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故二审认定邱某家属的赔偿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再次驳回邱某家属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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