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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官吏腐败无能,导致民不聊生,最终被推翻政权。因此,明太祖朱元璋在吸取元朝灭亡

元朝官吏腐败无能,导致民不聊生,最终被推翻政权。因此,明太祖朱元璋在吸取元朝灭亡的教训下,尤为注重法律建设以严法重刑绳诸吏民。   明代地方行政区划分为省、府、州、县等层次,因此州县官在整个明朝处于最为基础的地位。   同时在我国古代地方并无独立的司法机构,一般是由地方行政机关兼任司法机关。因此州县官在地方司法中也发挥重要重要。   州县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在其整个案件处理流程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约束司法官吏的行为,杜绝司法过程中的询私枉法或者不负责任的行为,明代在“明刑弼教”的指导下,用重典治刑,来严厉打击犯罪。   在此背景下,朱元璋还制定了一部特别的刑事法规即明大诰,来严厉惩治吏民。该部法律中对惩罚官吏的条款更多,可以说是一部针对官吏的刑事特别法。   因此,在明朝时期,管控官吏的法律及其严厉。如中“剥皮揎草”刑罚,即将贪腐官员的人皮剥下制成鼓或者填入稻草制成人皮稻草人立于衙门门口或者当地土地庙的门口,用以警告继任官员,切勿贪赃枉法。   在明朝,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包括案件受理、审理、行刑等方面。因此在明朝也从这些方面对州县官的责任进行规定。   所谓案件受理是指百姓前往当地县衙门提起诉状,而官员接受案件并进行处理,是整个司法程序的开端。   为了避免州县官推脱责任,导致百姓间的纠纷得不到处理,因此在当时的法律中,对于州县官在受理案件方面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州县官必须受理案件,如果没有受理,则分情形处罚。例如涉及婚姻、斗殴等一般民事案件的则打八十杖,涉及财产犯罪的则以枉法从重论。   对于一些诸如谋反、谋大逆等重罪外,州县官必须主动受理,否则对其杖一百并徒三年。如果导致城池失守、百姓被掠夺等特别严重情形,则将判处死刑。   为了防止私情而导致州县官在审理案件中作出不公正的判决从而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明朝法律也规定了回避原则,也即当州县官同诉讼当事人有亲属、仇人、朋友等关系的,应当移文回避,否则将鞭笞四十下,严重的还将以出入人罪罪之。

在古代社会中,由于欠缺对罪犯人权的保障。因此,罪犯在经过审判动用刑罚时,州县官往往会滥用刑罚。在明朝规定了州县官在对罪犯适用刑罚时的法律责任来规用刑,避免法外用刑。   例如对于被判处徒、流刑的罪犯,一般由州县官负责将其带往盐场等地服劳役。如果州县官违规不让罪犯服劳役的或服劳役时间不足的,将处以笞杖刑。   所谓殉情枉法,即州县官在断案过程中,因受到私情的影响而违反法律做出处断。在明朝法律中规定有五中表现形式,即冒功、冒名、请托、枉法断罪、徇情枉法。   明朝对于徇情枉法的惩治,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对官员徇私枉法行为的惩治,即对官员故意或过失违背司法官职责,故意或过失在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的行为进行处罚。二是对官员徇情枉法行为的惩治,即对官员在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大明律》中还规定了对于官员玩忽职守行为的处罚,如:“诸因公事擅离职守者,徒一年”、“诸因公事纠弹官吏而枉法者,各以本罪论”弹官吏而枉法者,各以本罪论”。

 在古代对因果报应的信念很深,百姓普遍相信如果一个人做了恶事,必将受到报应。因此,明朝统治者也采取诸多措施来迎合鬼神报应,从而来规范州县官的司法审判。   例如明朝便通过编撰书籍的方式来有意识的宣传贪污腐败必将受罚的观念,当时的小说也多反映这一现象。因此,在当时,清官得福报,昏官得恶报成为社会主流观点。   在这样的社会意识下,无疑给州县官断案以舆论压力,从而督促州县官要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总之,明朝深刻的总结了元朝因为官员贪污腐败导致民不聊生进而灭亡的经验,采用重刑来惩治官吏。这些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州县官违法作乱、鱼肉百姓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