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翻箱倒柜找出22元现金让女儿带去春游,女儿什么都没买,却把钱都借给了同学,有的说双倍奉还。可第二天放学回家后,女儿闷闷不乐,女子才知道没有一个人还钱。女子让女儿再催一下,岂料一周过去钱还是没要回来,女子犯了难,这事到底要不要跟对方家长说呢? 据九派观天下4月24日报道,陆女士因为女儿把22元现金借出去却收不回来的事情烦心不已,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在4月中旬的时候,陆女士家上了3年纪的女儿学校组织春游,女儿欣喜若狂,十分期待。 陆女士也给女儿准备好了零食水果等,生怕孩子出门没吃的没喝的会受委屈。但是天气炎热,陆女士担心女儿想吃冷饮,就翻箱倒柜找出来22元现金交给女儿。 因平时家里的消费习惯都是电子支付,很少用到现金,所以女儿对金钱也没有太大的概念,一时间陆女士也没办法让女儿熟悉金钱的概念,只对女儿说想吃什么就买。 春游当天,女儿用电话手表给陆女士打来电话,说有同学想要跟她借钱,女儿想问问陆女士借不借? 陆女士只是简单的告诉女儿,要是把钱借出去的话,那么她想要买好吃的时候就没有钱买了,希望女儿能明白借钱的含义。 可女儿的回答却是:没有什么想买的东西,然后就大大方方的把钱借给了同学。 等女儿春游回到家,一脸兴奋的跟陆女士描述春游的趣事,还说了下借钱的事情。 22元钱至少借给了3个同学,有的几块钱,有的10块钱。同学们都说第二天就会还钱,而且还是双倍还钱。 看着女儿开心的讲述着借钱的经过,陆女士虽然担忧,但也没有打击女儿,只能能再上学回来是什么样子了。 果不其然,女儿再上学放学回家后,闷闷不乐的。陆女士问女儿钱还回来没有,女儿摇了摇头,很显然被打击到了。 小朋友借钱时候说的话,可能睡一晚上就忘记了,没能及时归还也是很有可能的,但是更大的可能性是根本就没想过还钱。 陆女士怕女儿受伤,宽慰女儿,还让女儿第二天再去催一催,可能就是春游回到家太兴奋,忘记跟家长说了,所以借钱的那些同学才没有还钱。 陆女士虽然说了,但是女儿却默不作声,很受打击的样子。 从第二天开始,一直等到一周的时间,陆女士都没有从女儿的嘴里听到还钱这件事。 借钱还钱天经地义,陆女士其实是可以跟借钱同学的家长说这件事的。 但毕竟借的金额也不大,要是跟借钱的家长说,怕对方会认为陆女士小题大做,而且怕会影响女儿跟同学的相处。 但要是不去追究这件事的话,那么女儿就会认为22元现金借出去就不用还了,反正陆女士也没生气,对于女儿金钱观的教育却不是好事。 根据《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年级的同学之间借钱,其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起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责任和义务。 陆女士的女儿把钱借给同学,同学若是忘了归还,陆女士是可以向同学家长去追认的。 虽然22元并不多,但既然说是借,而不是说索要,那么就应该偿还。 陆女士担心私下跟对方家长说不太好,会影响同学之间的情谊的话,那么也可以寻求老师和学校的帮助,毕竟是在春游期间发生的事情,学校应该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春游是学校组织的,陆女士的女儿在春游的过程中被其他同学借钱,这件事本就应该由学校负责管理。 若是学校允许同学私下带钱,那么就应该在同学之间借钱这件事上多加管束,避免出现陆女士女儿这样的遭遇。 若是学校不允许同学私下带钱的话,那么陆女士的女儿把钱带去了,但是老师和学校却没能及时发现并阻止陆女士女儿借钱,学校也应该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从小就教育子女要遵守。陆女士的女儿将22元借出,借钱的同学应该按照约定在第二天归还。 要钱不是目的,目的是要让孩子对金钱有一定的价值观,知道懂得借出去的东西应该要让对方归还的道理。 让孩子学会去向借钱的同学要钱,也能够锻炼孩子的沟通协调能力,不应该怕影响同学感情就大而化小,小而化无,还是要给孩子建立最基本的价值观。 你怎么看待陆女士女儿的遭遇呢? 信源:九派观天下202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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