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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停车纠纷引发意外冲突!男子停车时差点撞到路人,双方产生争执。路人先动手打人,

一起停车纠纷引发意外冲突!男子停车时差点撞到路人,双方产生争执。路人先动手打人,被打男子全程只是拉扯对方衣物和头发进行自卫。当路人要离开现场时,男子抓住对方头发等待警察到来。民警到场后,却让人意外地对被打的男子处以行政拘留两日的处罚。男子不服处罚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处罚不当,撤销了对男子的处罚决定。

据4月29日川观新闻报道,李先生开车准备停车时,不小心差点碰到路边的两个年轻人。虽然及时刹车没有造成任何伤害,但这两个年轻人显然心情不太好,其中一位女子情绪特别激动。

李先生主动下车解释,但对方并不接受。女子突然冲上前来,对着李先生又打又踢。李先生虽然身材魁梧,但从小受到良好教育的他始终保持克制,只是本能地拉住对方的衣服,试图躲避攻击。

幸好李先生的朋友眼疾手快,立即报了警。

当那位动手打人的女子听到民警要来,转身就想离开现场。李先生担心对方逃跑,只好抓住她的头发,想等民警来了说个清楚。

谁知这一抓反倒惹来更大的麻烦。那位女子为了挣脱,竟然用手机猛砸李先生的头部,还不停地抓挠他的脸。

等民警赶到现场后,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不仅打人的女子被处罚,李先生也被认定为违法,要被拘留两天。

这个结果让李先生感到十分委屈。他想不通,明明是自己被打,为什么阻止对方逃跑反而变成了错误?于是他决定为自己讨回公道。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女子先动手打人构成故意伤害,李先生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范畴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女子对李先生实施“又打又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而李先生在遭受攻击时,仅采取“拉住衣服、躲避攻击”的防御性动作,符合《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不法侵害现实存在:女子持续拳打脚踢,对李先生人身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李先生未使用器械或攻击要害部位,仅以肢体阻拦对方;

防卫意图正当:全程未主动还手,仅出于自保本能。

即使女子事后用手机砸头、抓挠面部,李先生此前行为仍属正当防卫,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最初认定李先生“违法”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其抓住女子头发等待警察的行为是否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但本案中,李先生的行为应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扭送权”理解:

扭送权的法定情形:李先生目睹女子实施暴力犯罪(故意伤害),有权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阻拦逃跑的必要性:女子听到报警后欲逃离现场,李先生为固定证据、避免其逃避处罚,临时限制其行动具有正当性;

手段未超出必要限度:仅抓头发未使用暴力,未造成女子身体损伤,且警察到场后立即终止,符合“时间紧迫性”与“手段相当性”原则。

司法机关最终撤销处罚,正是认定李先生行为属于“扭送权”的合理行使,而非非法拘禁。

三、本案中,警方对李先生处罚的错误在于将女子主动攻击与李先生被动防御混为一谈,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李先生抓头发系因女子先动手且欲逃跑,属于“以暴制暴”的例外情形,与无故限制他人自由有本质区别。

经过调查和审理,最终还了李先生一个清白。法院认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当事人为了等待民警处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方逃跑是可以理解的。最终,撤销了对李先生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