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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因琐事被人殴打,全程没有还手,后见朋友报警后,对方将自己推开并欲离开,于是

四川,因琐事被人殴打,全程没有还手,后见朋友报警后,对方将自己推开并欲离开,于是一把抓住对方的头发,不让对方离开,结果反被警方认定为互殴,拘留2日。当事人不服,于是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办!(来源:川观新闻) 据悉,2年前的一天晚上,彭某开车带着朋友在一停车场停车。 刚停好车,与其素不相识的叶某某、钟某某二人便走到其面前,指责彭某停车时差点撞到自己二人。 因为叶某某、钟某某说话太难听,彭某与同车的朋友便与叶某某二人理论了几句。 哪成想,叶某某随后恼羞成怒直接给了彭某几耳光,并用脚踹踢彭某的肚子等方式殴打彭某。 或是担心被认定为互殴,基于幸福者避让原则,彭某全程没敢还手,只是出于防卫目的,抓扯了叶某的衣服和头发。 彭某的朋友见状立马便报了警。 而叶某见彭某的朋友报警,就一把将彭某推开,准备离开。 担心叶某离开后,警方找不到叶某,自己这顿打就白挨了,彭某于是牢牢抓住叶某的头发不让叶某离开,以便警方对其进行处置。 而叶某为了挣脱彭某,又采用了用手抓挠、用手机砸的方式连续殴打了彭某一顿。 随后,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 谁料,虽然彭某被打时全程没有还手,仅在知晓朋友报警、叶某准备离开时,拽了叶某的头发,但民警了解事情的经过后,还是将二人之间的行为认定为了互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具体情节,警方对叶某做出了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的同时,也对彭某作出了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彭某懵了,不服处罚于是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院怎么办? 拽人头发也会给别人造成伤害。但是是不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还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民法典》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彭某被打时全程没有还手,仅在知晓朋友报警、叶某准备离开时,拽了叶某的头发,主观上为了防止叶某逃逸,并没有伤害叶某的故意。 即非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而是属于自助行为。 随后法院主动与警方进行了沟通,最终督促警方主动撤销了对彭某的处罚。彭某于是也撤了诉。 还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推翻处罚后,彭某其实还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向叶某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等等损失。同时,如果已经被执行拘留,还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