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收取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退还给购买方,应视同企业销售收入的一部分,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 号)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 号)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