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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大谱!”广东佛山,86岁老人在儿子因病去世1个月后,与比自己小33岁、儿子的

“离大谱!”广东佛山,86岁老人在儿子因病去世1个月后,与比自己小33岁、儿子的女友领证结婚。老人女儿不愿意了,怀疑女方的动机,认为女方明显是觊觎父亲的财产。女方解释,自己基于老人儿子的关系与老人同住在一屋檐下一年多时间,早已把老人当成亲人,之所以要和老人结婚其实就是为了防止老人被送到养老院。老人则表示:谁把我照顾好了,财产到时候就给谁!(来源:九派新闻等)

据悉,3年前,标叔的老伴儿去世,因女儿外嫁,标叔就和未婚的儿子一起生活。

1年前,标叔的儿子将女友王某带回家中与标叔共同居住。标叔的女儿因对王某的第一印象差,干脆一年多没有和标叔联系,甚至还将标叔拉黑。

今年2月份,标叔的儿子因肝癌离世,约1个月后,标叔竟然与比自己小33岁、儿子的女友领证结婚。

得知标叔与哥哥的女儿结婚,标叔的女儿坐不住了,认为王某先后接近自己哥哥和父亲的目的就是觊觎标叔的财产,找到标叔让标叔赶走王某,还要把标叔送到养老院。

但标叔不想去养老院,也认为王某是个重感情的人,从来没有向自己要过任何的钱财,也是真心地关心、照顾自己,因而拒绝了女儿。

标叔的女儿认为标叔被王某洗脑,多次来到标叔的居住的房屋做出一系列诸如撬门、砸锁、堵锁孔、破坏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剪断电线等行为。标叔被女儿弄的身心疲惫。

王某到底是基于什么动机、目的与标叔登记结婚?

王某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基于标叔儿子的关系,与标叔相处了一年多,和标叔已经有了亲人的感情。

标叔所住的房子登记在亡妻名下,且是村里的宅基地,外人之间没法流转,自己与标叔登记结婚,并不是想要名分、财产,只是想着可以和标叔有夫妻的名分,作为标叔的监护人,避免标叔被送到养老院。

反而是标叔的女儿,一直惦记着标叔的房子,在标叔儿子去世前就和标叔的儿子商量着将标叔送到养老院,然后把标叔的房子租出去,但是标叔的儿子没有同意。

目前,标叔表示,谁把自己照顾好了,等自己百年后,财产就给谁!同时欲把自己所住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遭到女儿的坚决反对。

当地村委、妇委、公安、驻村律师以及龙江镇妇联等多部门已经介入调解标叔与女儿之间的纠纷不下于10多次,但最终以失败告终。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公公和儿媳结婚不是乱套了?”“女方的理由太牵强了,肯定是图财!”“钱是老人的,谁对老人好,老人给谁一点没毛病!”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老人与儿子女友登记结婚是否违法?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9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最高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湖南省院〔53〕行秘字第143号报告及江西省本年4月10日函悉。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问题,经我们拟具初步意见,报请中央司法部以〔53〕司普民字12/989号函复同意。

认为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双方态度异常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

可见,老人与儿子女友结婚看起来有违反公序良俗,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只要系自愿且满足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就不违法,属于有效婚姻。

2、老人女儿担心老人上当受骗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采用暴力方式干涉老人的婚姻已经违法!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刑法》第257条更是明确规定了,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7年有期徒刑。

3、退一步海阔天空!

权利是可以放弃的。王某如果真的如嘴上所说不图老人的财产,可以作出相应的书面声明。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人作为完全民生能力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也有权选择自己的养老方式。老人宁愿相信外人,也不相信子女,子女应该反思。

百善孝为先,作为女子的应当尊重、理解老人,不能借口“为你好!”侵犯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