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停车时和他人发生争执,被对方连续殴打面部,但男子始终未还手。男子的朋友报了警,谁知对方担心被抓竟要逃跑。男子扯住对方头发,不让其逃跑。可正是因为这一举动,警方介入后就认定二人是互殴,对男子做出拘留2日处罚,对对方做出拘留4日处罚。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是正当防卫,并撤销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川观新闻于2025年4月30日报道)
据报道,事情发生在2023年6月12日晚上10点左右,当时男子彭某带着朋友一起出来吃宵夜,二人找到一处停车场准备停车。
可能是在停车过程中,车辆与两名路人叶某、钟某靠得太近,结果惹恼了叶某,开始对彭某进行辱骂。
彭某认为自己并未碰到叶某,所以自然不会任由叶某辱骂,所以他二人就此发生了争执。万万没想到,在争执过程中,叶某情绪彻底失控,率先动手打了彭某一巴掌,接着又一脚踢在彭某肚子上。
彭某毫无防备,被踢得踉跄后退,脸上满是痛苦之色,但是彭某始终没有还手。
彭某的朋友见状,直接打电话报了警。没想到叶某看到有人报警,吓得立即准备逃离现场。
彭某眼疾手快,一把拽住叶某的衣服和头发,阻止其离开。期间,叶某拼命挣扎,用手使劲挠抓彭某,还拿起手机砸向彭某,但彭某没有还手,也没有松手。双方就这么僵持着一直到警方赶来。
民警经过初步的了解后,将彭某和叶某等人带回了派出所继续调查,然而在调查过程中,民警认为彭某一开始的做法是正确的,但在叶某逃离时不该一直拽着他的头发,控制人的方式有很多种。
因此,警方最终认定彭某和叶某属于互殴,并对彭某做出了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对叶某做出了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彭某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认为自己是受害者,而且当时是为了防止叶某逃走,才迫不得已采取了抓头发的措施,这属于自助行为。
《民法典》第1177条第1款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同时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之后,彭某申请了复议,可结果并不理想,所以彭某又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从这起案件的经过来看,此事完全是叶某主动挑起的。
当时彭某的车并未碰到叶某,可叶某却对彭某先发难,而且也是叶某先动手殴打了彭某。
由此可见,叶某是多么的嚣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上述规定来看,警方对叶某做出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是按照情节较轻的情形来认定的,但就叶某的实际行为来看,他的违法情节并不轻微。
因此,警方对叶某仅做出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有点太轻了。
至于彭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和自助行为。
按照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要准确区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应当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本案中,叶某先挑起事端还殴打了彭某,彭某此时享有防卫的权利。只要他的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此外,彭某叶某想要逃离现场时,虽然采用了抓叶某头发的行为,但此时公权力尚未介入,彭某为了保障后续能够追究叶某的法律责任,采取这样的措施也可以理解。
综上来讲,彭某的行为并没有什么错,他只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彭某要与叶某互殴,完全可以在被叶某殴打时还手,但他并没有,反而是看到叶某要逃跑时,才出手制止。
最终,法院经与警方多番沟通后,终于让警方主动撤销了对彭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既然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了,那如果彭某已经被拘留了2日,那他就有权向警方申请国家赔偿。
与此同时,彭某也有权向叶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最后,有网友认为:“警察如果乱判,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否则这种事还会发生。”
还有网友认为:“为什么要走国家赔偿?哪个警察决定拘留男子的,那就该由这名警察赔偿,凭什么拿纳税人的钱去赔偿?”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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