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死亡,医院赔50万
[吧唧R]2019年7月3日,王某因“停经29+4周,阴 道出血8+小时”入住A医院,其病案记载“现病史:推算预产期2019年9月15日。
孕13+周医院建档;孕21周医院超声畸筛提示胎盘下缘覆盖宫颈内口处;孕28周医院第 二次超声畸筛提示胎盘下缘距宫颈内口1.6cm,考虑胎盘低置;孕29+4周,患者诉收拾搬家时曾碰撞腹部,1:00出现阴 道出血及血凝块,量约15ml,早晨阴 道仍有少量暗红色血性分泌物,偶有下腹坠胀,无腹痛、阴 道流血流液,自觉胎动正常,来医院门诊查超声:宫颈管分离,门诊以妊娠29+4周,先兆早产,边缘性前置胎盘收住入院。
[汗颜R]7月8日14:50,患者因孕30+2周,中午14:30阴 道突然出现大量活动性出血,量约240ml,伴凝血块,无明显腹痛入院。
当天17时7分,王某行剖宫产术娩出一男婴,Apgar评分一分钟8分,五分钟9分,十分钟9分。
[哭惹R]17时20分,王某之子因“孕30+2周,呻 吟10分钟余”入住A医院,给予BIPAP辅助呼吸以及PS等治疗,于7月10日22时被宣布临床死亡。
[向右R]经鉴定,患儿因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导致呼吸功能衰竭,全身严重缺氧死亡。
一审法 院审理过程中,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在患儿王某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失,考虑过失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失原因力大小为次要。
[一R]医方将其收住院后,患儿母亲阴 道出血量增多(量约240ml),但无心慌、血压下降等不适,之后到手术的2小时左右内,没有继续大出血,病情尚稳定,胎儿亦无宫内窘迫等危险表现,本例在临床上尚存在继续妊娠的可能,医方紧急终止妊娠的指征掌握欠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患方的治疗选择权,视为过失。考虑到胎儿当时的孕周(30+2),医方紧急终止妊娠将不利于胎肺成熟,不利于新生儿的存活率。
[二R]从患儿的病情发展进度及临床治疗效果上分析,本例患儿虽经两次PS应用,但肺内病变并未完全恢复,需密切监测肺内病变,并加强呼吸支持。医方第 二次拔出气管插管和第三次再插管之间仅有半小时且病变明显加重,期间未见对患儿病情观察的病程记录,提示医方对患儿病情观察存在不足,视为过失。
[三R]病历书写不规范,但与患儿死亡无关。
综合考虑A医院的过错程度,法 院认定A医院对王某之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30o/o的赔偿责任,赔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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