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与妻子离婚,5岁儿子由妻子抚养,男子一分钱抚养费也没出,人间蒸发了。30年后,儿子在接到法院通知后,才得知父亲已经去世的消息,要求继承父亲遗产。继母怒怼:你父亲生病的5年里是我照顾的,你连个电话都没打过,凭什么争遗产?儿子认为,父亲没尽过抚养义务,自己继承父亲的遗产是天经地义的。法院的判决很意外。
据红星新闻,5月4日报道,上海法院判了一起关于遗产争夺的案例,引发广泛关注。
1983年,郭某与何某步入婚姻殿堂。
第二年,何某生下儿子小郭,初为父母的夫妻俩满心欢喜,憧憬着一家三口未来的美好生活。
然而,谁也没想到,6年后,这段婚姻就走到了尽头。
1989年,在经历多次争吵与尝试挽回无果后,走法律程序离婚。
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小郭归母亲何某抚养,郭某需按月支付抚养费。
可谁能想到,此后的30多年,郭某如同人间蒸发,抚养费分文未给,也从未探望过小郭。
何某独自抚养小郭,生活的艰辛可想而知。
小郭自幼懂事,将母亲的操劳看在眼里、疼在心里,主动承担家务,努力不让母亲操心。
小时候,看到别的孩子在父亲肩头撒娇,他总会追问母亲:“爸爸去哪了?”母亲只能编造谎言回应。
随着年岁增长,他渐渐明白,父亲早已抛弃了自己,心中也因此生出怨恨,从此不再问起。
30多年过去,父亲从未参与过他的成长。
对小郭而言,“父亲”不过是课本上的词汇、街坊邻居口中的称呼,是个毫无温度的空洞符号。
直到有一天,小郭接到法院的通知,他才想起来,自己还有个父亲,同时,才知道父亲已经去世的消息。
原来,郭某在2005年就已经再婚,而且还与再婚妻子谭某共同在上海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共同居住。
然而,好景不长,他与再婚妻子仅生活了15年,就患上了重病,好在,妻子对他不离不弃,在他生病的5年里,无微不至的照顾着他,直到他走到了生命的尽头。
郭某去世后,谭某想要把他们共同买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需要小郭放弃继承,这才惊动了法院。
小郭知道父亲去世以后,认为父亲的遗产应该由自己继承,父亲这么多年一分钱抚养费都没出过,他继承父亲的遗产,也算父亲对自己的补偿。
可谭某认为,是自己照顾生病的丈夫整整五年,这期间,小郭未尽过赡养义务,没权利继承遗产。
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小郭和何某都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小郭作为郭某的儿子,在第一顺序继承,而何某是郭某的配偶,也在第一顺位继承,因郭某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因此,应按顺位继承,也就是小郭和何某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2、郭某有抚养小郭的义务,30多年里,郭某未尽过抚养义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养费的支付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
本案中,在郭某与何某离婚的时候,法院就判郭某按月支付小郭的抚养费,但郭某30多年里一分钱没出,未尽到对小郭的抚养义务,小郭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不是小郭不赡养父亲的理由,在法律上,小郭有赡养父亲的义务。
《民法典》第26条和第1067条均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与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无直接关联。
赡养义务基于血缘关系和身份属性,而非等价交换关系。
也就是说,不管郭某是否尽到了抚养义务,小郭都有赡养父亲的义务和责任,在父亲生病期间,小郭未尽赡养义务是违反法律约定的。
3、在郭某去世时,谭某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1130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法院,考虑在郭某生病的五年里,是谭某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谭某应酌情多分,小郭未尽赡养义务,应酌情少分或者不分,但法院考虑到小郭未尽到对小郭的抚养义务,应该少分,而非不分。
最后,法院判决,谭某继承80%,小郭继承20%。
对此判决结果,有人认为,父亲不养儿子,儿子不养父亲,扯平了,但是遗产为何不分,我觉得平分最正确!
还有人认为,父亲没养儿子,儿子也没养父亲那不就扯平了!儿子有什么理由分百分之二十的遗产?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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