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州市公安局花湖国际机场分局南区警务室在航站楼例行检查工作中查获一名旅客携带子弹乘机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保障了民航运输安全。
4月14日16时许,旅客郑女士准备乘坐飞机前往成都,在花湖国际机场航站楼接受安检时,安检员通过X光机发现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单肩包中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经过进一步开包检查,确认为一枚未击发的制式手枪子弹,花湖国际机场分局南区警务室值班民警迅速介入调查。
经询问,郑女士称子弹为其前夫王某的,该子弹是郑女士在家中清理物品时偶然发现的,其认为这枚子弹是没有用的,便想着留作纪念,子弹具体来源花湖国际机场分局南区警务室民警正在与王某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相关规定,携带弹药类物品乘坐民航航班属于违法行为。经有关单位鉴定,该子弹为未击发的制式手枪弹,已对郑女士给予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
机场公安提醒广大旅客:乘坐民航航班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根据《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相关规定,行李中不得夹带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旅客出行前请仔细检查随身物品,如有疑问可咨询机场服务人员或访问民航局官网查询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