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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河南商丘,男子发现妻子出轨,在外务工时,通过家里的监控看到妻子外

“冲动是魔鬼!”河南商丘,男子发现妻子出轨,在外务工时,通过家里的监控看到妻子外出后,怀疑妻子出去与情人私会,连忙赶回家中寻找妻子,但是找了一下午也没有找到。晚上,男子又看见妻子与情人聊天,怒不可遏与妻子发生争吵,争吵中,男子妻子对男子说,有本事就去找自己的情人并将情人的地址告诉给男子。男子受不了刺激,遂持刀找妻子情人讨说法,过程中与妻子情人发生争吵、引起厮打,用刀将妻子情人的左手划伤。结果悲剧了,因妻子情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男子最终赔钱又获刑! 据悉,男子李某与女子马某系夫妻关系。四、五年前,马某与男子李某1通过网络结识,而后发展为情人关系。

2年前,李某发现马某与李某1的地下恋情。

1年前的一天下午2点许,李某在外务工时,通过家中的监控发现马某外出,因怀疑马某与李某1私会,便驾车赶回家中寻找马某。

马某确实是去找李某1。但是回到家中的李某找了一下午也没有找到马某。

当日晚上,马某回到家中,李某见马某回到家后便抱着手机与人聊天,便上前查看,结果发现马某正在与李某1聊天。

气不打一处来的李某怒不可遏遂与马某发生争吵,争吵中,马某对李某说“你有本事就去找李某1,李某1就在XXX桥下钓鱼!”

李某闻言,带了一把刀开车去找李某1,找到李某1后与李某1发生争吵、厮打,过程中,用刀将李某1左手划伤。随后主动向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用刀划伤李某1的事实。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经鉴定李某1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警方随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某立案,调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认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李某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与此同时,李某1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考虑到案发后,李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便将赔偿款交给法院,李某1与李某的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

判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承担李某170%的损失,赔偿李某1医疗费等等各项损失共计9559元(已交)。

一审判决后,李某1不服,表示,自己被李某伤害后,住院治疗了10天,原审仅认定了住院2天;一审期间自己多次提出伤残鉴定,但原审未作出实质性处理,仅判赔住院期间的费用显失公平等等,提起上诉。并提交了相应的住院病历、住院结算条及住院收费票据。

对此,李某辩称,自己一审期间曾主动拿出3.2万元赔偿被害人李某1,但李某1与其前妻不接受反而去法院闹,一审承办人让李某1提交住院手续未提交,二审再次提交不认可。

二审法院这样判!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明确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应予支持的物质损失。

另,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一审期间,已询问李某1是否申请伤残鉴定,但李某1明确表示不申请,李某1在二审时,再次提出伤残鉴定申请,不存在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等情形,亦无法说明正当理由,故对李某1的伤残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李某1提交新证据证明尚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145.95元,李某1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按照70%比例与原审判决赔偿的9559元合计,李某应赔偿李某1的经济损失为12461.17元。

二审法院最终将民事部分改判,判决李某限期赔偿李某1的经济损失为12461.17元。

最后,李某本是婚姻中的受害者,结果因为一时冲动,赔钱又获刑,令人唏嘘不已!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后,一定要依法、理性维权!牢记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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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24
用户10xxx24
2025-05-17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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